防护设备管理制度【通用33篇】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精选33篇)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1
一、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运转正常。对轴承运转磨擦生电的部位要勤检查、勤清扫,电机设备上不许有药尘、纸屑、油污、布等易燃物积存;
二、外来工匠来厂修理,有关车间主任应先介绍有关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再进行修理;
三、危险工房内的'机械设备需要修理,首先必须切断电源,搬至安全地区进行修理,确实不便拆卸的设备,要在消除危险因素后进行修理;
四、维修上药台、筑药台、压药台等生产工具,必须远离危险区。修理前必须清扫工作台上的余药,清扫后用水冲洗干净再进行修理;
五、机械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人负责。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2
一、安全带的检验:
1、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80《安全带》规定的构造、型式、材料、技术性能和使用保管的要求。
2、安全带的检验应按gb6096-85《安全带检验方法》进行,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产品。
3、安全带金属配件上应有永久性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并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冲击重量、制造厂名称、检验员姓名及保管使用注意事项。
二、保管和使用:
1、安全带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2、缓冲器、速差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3、严禁将绳打结使用和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
4、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更新安全绳时应加绳套。
5、安全带使用二年应按批量抽验一次,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抽验的安全带必须更换安全绳。
6、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更换。安全带的使用期为3~5年,当出现异常现象时应提前报废。
三、安全带的运输和储存:
1、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
2、搬运时,不准使用有钩刺的工具。
3、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严禁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不得长期曝晒。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音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
第四条在使用音像设备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音像设备:
(一)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重点场所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过程中;
(二)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
(三)在现场组织调查取证过程中;
(四)在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
(五)遇有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时;
(六)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六条执法时因音像设备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七条使用音像设备执法时,应先告知当事人,录音录像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八条音像设备应当佩戴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现场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执法人员负责音像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本单位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音像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设备损坏。
第十条音像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专用存储器。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由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处置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商务执法工作者的;
(三)参与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对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监督
第十三条法规科会同执法保障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4
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全员参与,全员管理”的设备管理的全新理念,执行“养重于修,防重于治”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设备管理工作。
意义: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降低设备的故障率和减少故障时间,提高设备的可开动率,树立“为生产服务、为工艺服务”的原则,全力保障生产节奏的有序进行。减少非计划检修时间,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定义:零故障是指在计划检修和生产准备时间以外,设备不发生故障,不需要停机检查、检修,设备运行一切正常,不造成生产中断。
措施:
1、计划检修时间以内,要求各检修单位优化检修方案,合理安排检修项目,狠抓检修质量,保障检修后的设备无故障运行,直到下次计划检修时间以前不发生任何故障、造成停机现象。
2、要求各车间充分利用好生产准备的间隙时间(并要形成自觉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加强设备维护和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全力抢修,把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
3、要求各车间在平时认真搞好设备管理,严格执行“全员参与、人人点检、各负其责”的`点检制度,注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4、如有任何停产时间,各车间可借用此宝贵时间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
5、今后将逐步取消各类故障时间,不再分解各车间的指标时间。
管理方面:根据公司领导贯彻执行“设备(生产)零故障管理”的指示精神,强化全员参与设备管理的主导思想,加大“奖优罚劣”的考核力度,今后将故障时间分解到各车间,根据内容对各车间进行考核。详细考核表附后。
以下对本制度解释如下
1、设备故障: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但不属于小型设备事故条件,或者虽未损坏,但设备动作不正常,控制失灵,造成生产的短暂中断,或由于各类设备运行不正常,虽能勉强运行,但对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故障。
2、生产故障是指除设备故障以外的,由于工艺操作不当造成生产短暂中断,或生产辅助设备损坏后,不能正常运行的故障。
3、故障具体分类:
3.1、设备故障:
3.1.1、进行检修后发生的设备问题,因检修装配质量发生的设备问题等。
3.1.2、烧结机机头星轮移位,烧结台车、u型板松动造成的卡车现象,台车轮损坏不能动作;单辊掉锤头、剪切条移脱落等;环冷机台车卡住不能动作,关节轴承损坏等。开口机、凿岩机损坏;泥炮主动部位因缺油造成的损坏;仓上跑车烧接触器、减速机损坏不能上料等。
3.1.3、各设备的联轴器异常损坏,设备传动设施部件损坏,不能正常动作;风机振动超标、轴承损坏、叶轮不平。
3.1.4、环冷机主被动摩擦轮部位损坏;振动筛螺栓松动;筛板开裂、激振器轴承损坏、传动轴断裂、变形;链板机掉斗、脱轨、机架损坏等。
3.1.5、天车大小车轮轴承损坏,导轨松动;减速机壳体开裂;轴承、齿轮轴的异常损坏等。
3.1.6、由于设备基础松动造成的设备损坏;天车绳轮开裂,轴承、轴损坏;液压系统油管崩裂、阀台动作失常等。
3.1.7、水泵损坏不能正常工作;电机接地、烧线包、轴承损坏;仪表控制系统失修,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动作或造成设备损坏等。
3.1.8、点检不到位造成的电缆短路、断路、接地,维护不力造成的电机烧毁、减速机损坏,油缸串液或高压胶管漏油等。
3.1.9、保护装置失灵,变频器报警,电气元器件损坏,传动装置损坏,衬(护)板掉,能源介质管道漏水跑气等。
3.1.10、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计算机软、硬件损坏、丢失或严重感染病毒的,发生电脑黑屏和通讯故障,影响生产的等。
3.1.11、维修工人,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点检维护,不能发现问题作出及时处理造成设备损坏的等。
3.1.12、违反《设备润滑管理制度》规定,因润滑问题造成设备损坏的。
3.1.13、生产过程中由于岗位操作失误或岗位工人点检不到位等生产原因而引发的造成设备损坏,虽属设备故障,但其责任划定为生产车间。
3.2、生产故障:
3.2.1、天车因操作不当或违章作业造成钢丝绳断裂、脱槽、超限位等,钩组浸入钢水,扭坏龙门钩,大小车轮掉道,违反“十不吊”造成天车故障等。
3.2.2、堵料咀、卡料;高炉风口小套损坏;上料皮带跑偏撕裂,各种车辆(合金车、拆炉机、挖掘机、装载机等)的故障。
3.2.3、高炉炉顶人孔密封不严跑风,送风装置跑风,炉前跑大流,冲渣时夹铁爆炸,堵渣槽,水池缺水不能冲渣,皮带堵料咀,烧结台车掉篦条等。
3.2.4、设备维修工人点检不到位,检修质量不合格、设备失修、下料咀破损、堵料引发皮带跑偏撕裂或堵料咀等原因造成设备运行不正常,导致生产节奏不正常,影响到产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直至引起停产,虽属生产故障,但责任划分为设备车间。
3.3、不属于故障范围:
3.3.1、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件损坏,使生产受到影响或造成中断,但未造成其它设备损坏。
3.3.2、不可抗拒的自然危害造成设备损坏生产中断者。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施工单位负责人招聘(晋升)制度
1、招聘负责单位为装饰公司质管中心——工程管理部;
2、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应聘(晋升)条件:
(1)在合肥市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工作五年以上、从事室内装饰施工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2)有固定施工队伍;
(3)中专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3、招聘(晋升)程序:
应聘(晋升)者报名————工程部经理审核其提供的资料(个人资料、施工队伍工人资料)————面试(口头考核、书面考核)————总经理对固定施工工人施工能力考核————总经理对施工实景考核;
4、录用:
考核合格的应聘(晋升)者交纳壹万元工程保证金、质量押金后(或由其垫资壹万元)签署录用协议;对其所属施工工人按招聘程序进行考核招聘并进行上岗前培训。
第二条施工单位定级制度
1、施工单位(以项目工程部为施工单位)等级划分
(1)a级:符合下列综合条件的施工单位:
a、季度内在建工程中,客户投诉率小于5%者;
b、季度内样板工程率20%以上者;
c、季度内回头工程率35%以上者;
d、季度内售后服务表彰率为20%以上者;
e、季度内因工程质量、施工用料、文明施工等原因罚款率小于5%者;
f、季度内因工程质量、施工用料、文明施工等原因造成客户结算扣款额占工程总额比率小于3%者。
(2)b级:符合下列综合条件的施工单位:
a、季度内在建工程中,客户投诉率小于15%者;
b、季度内样板工程率5%以上者;
c、季度内回头工程率20%以上者;
d、季度内售后服务处罚率为"0"者;
f、季度内因工程质量、施工用料、文明施工等原因罚款率小于15%者;
g、季度内因工程质量、施工用料、文明施工等原因造成客户结算扣款额占工程总额比率小于5%者。
(3)c级:不符合a、b级条款之一的合格施工单位;
(4)d级:留在公司察看或试用期施工单位;
2、定级方式:
由市场对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情况及季度考评结果进行统计公布,由工程部核实后进行等级鉴定。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使用、维护要求及考评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主要包括:
1.机械设备设施上各种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
2.机械或电气的各种屏障及联锁装置;
3.各种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4.各种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
5.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6.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置;
7.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8.警告或警报装置;
9. 各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通风、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除尘、防毒、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渗漏和安全隔离装置;
10.工业梯台的护栏、护笼;
11.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其他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公司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范畴。
第五条各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范围内的各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全面维护公司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控制内容
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单位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日常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3.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类设备设施)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维修、校验记录。
4.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负责各类安全附件、压力表计等特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定期送验,并保管有关定期检验报告,保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
4.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采购部必须及时供应、并保证质量。
4.6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必须列入公司年度维修预算项目,由经营计划部组织实施。
4.7各使用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行。
4.8各部门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准随意弃置不用、拆除、挪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确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审定同意后方可拆除。
4.10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7
1、在全公司范围内,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和每个工程项目部采购密目式安全网、漏电保护器、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都必须具有市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用证》。无《准用证》的物品,一律视为不合格产品。
2、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包括:密目式安全网、漏电保护器、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搅拌机、机动翻斗车、木工机械、钢筋机械和电焊机、打桩机等。
3、使用旧密目式安全网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两片,检验部门为省、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由其颁发《准用证》,检验费用由密目网所在单位或工地承担,检验后使用期限为一年。
4、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公司安保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安监部门审批,取得验收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
5、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应指定专人操,维护与保养。在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应悬挂或张贴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姓名的标签。该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对该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6、对于在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各单位和各工地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防止带隐患或带故障使用。
7、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库存期间,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管,认真搞好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完好性能,对于存在安全缺陷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应及时报损、禁止出库使用。
8、对于违反本制度或因此发生严重后果的责任者,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按违章行为给予处罚。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 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劳人锅[1985]3号)、原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1988]4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质检办[20xx]137号)同时废止。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劳安字[1990]12号)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不再执行。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9
1、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⑴工作票制度;
⑵工作许可制度;
⑶工作监护制度;
⑷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2、打开井下高压防爆电气设备前,必须检查该地点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1%以下时,方可打开箱体;进行验电、放电、挂三相短路接地线、设安全栅栏、挂警示牌后,方可工作。
3、检修高压防爆电气设备控制回路或箱体内部回路时,必须将高压防爆开关的'隔离拉开并闭锁,拉出手车并确认隔离绝缘板已挡好,在开关的把手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4、检修高压开关柜时,必须将高压开关柜的上、下隔离刀闸拉开,并使其有明显的断开点。隔离刀闸拉开后必须将操作手柄锁死,在电源侧刀闸加装隔离绝缘板并在操作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警示牌;在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上工作时,要将反送电的上一级电源开关切断,在相关的开关手把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5、检修高压开关柜的隔离开关或高爆开关接线腔时,必须将母线电源切断。
6、在检修单电源高压开关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时应将三相短路接地线挂在隔离开关下方、断路器上方;对具有反送电可能的开关,应在断路器上下两侧各挂接一组三相短路接地线。
7、严禁打开开关门、防爆盖试送电和带电检查、排除故障,禁止带电搬迁电气设备。
8、在检修变压器时,必须将变压器高、低压侧开关拉切、闭锁并在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9、检修带pt的高压柜时,停电后必须拆除pt的一次侧、二次侧保险,以防反送电。
10、在有人值班的变电所检修时,停、送电操作及验电、放电、挂三相短路接地线等工作应由值班电工操作,禁止维修人员自行操作;无人看守的变电所,停电开关应设专人看管。停、送电工作由专人操作、专人监护,专人联系停、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警示牌由停送电操作人员负责悬挂、摘取。
11、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佩带高压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验电必须使用与电压等级相符且合格的验电器。
12、检修高压电气设备时,严格执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制度,严禁一人检修。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
为了加强检修人员进入容器、设备内部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人身事故发生,保障生产、检修、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进入容器及设备内部作业的具体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部门。
3.管理职能
安全监督科负责本办法的制订、监督检查与实施,收集汇总对本制度提出的修改建议并进行修改审定。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作业前首先对容器、设备内部或地坑、地沟内采取用压缩空气、蒸汽清扫或鼓风等措施进行通风换气,防止中毒和窒息,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2 作业过程中要设专人监护和联络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单人独自作业。
4.3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
4.4 当有坠落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4.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6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在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空气呼吸保护工具。
4.7 电气照明或其它设备等符合国家安全作业标准。
4.8 进入煤气设施时,必须测定一氧化碳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4.9 作业过程中要备有预防中毒、窒息等急救措施。
4.10 带入容器、设备及地坑内的工具,工作完毕,必须如数清理查验取出。
4.11 关闭容器、设备孔门或盖板时,必须确认其内部无人或无其它物料后方可进行。
5.检查与考核
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此制度,作业中违反此规定发生事故按照有关制度考核。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11
1总则
1.1为保障中节能(内蒙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各风电场远动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推进风电场远动设备运行检修与消缺工作规范化管理,依据《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中节能(内蒙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各风电场远动设备的运行检修与消缺工作。
2职责分工
2.1对远动设备的运行检修及缺陷处理实施分级专业管理。
2.2各风电场职责
(1)负责发现、处理和报告管辖远动设备的运行缺陷;
(2)建立完善的远动设备运行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视检查,规范设备定检,及时发现远动设备运行中存在的缺陷;
(3)负责本单位远动设备运行缺陷的定级;
(4)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加强备品备件的管理,按照本制度要求的时限及时组织缺陷处理;
(5)向上级单位报告缺陷的发现和处理情况;
(6)负责远动设备运行缺陷的现场验收;
(7)对本单位远动设备的运行缺陷情况进行分析和统计,并汇总上报公司运营部。
2.3运行专工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远动设备的运行缺陷管理规定及配套流程;
(2)负责对远动设备运行缺陷的处理情况进行技术监督和评价;
(3)负责远动设备运行缺陷的汇总统计,发布有关结果;
(4)负责制定针对运行缺陷的反事故措施,提出技术改造要求,督促运维部开展运行缺陷整改工作。
2.4运行人员职责
运行人员负责主控室远动设备的运行监视。
2.5维护人员职责
负责远动设备维护与缺陷处理。
3远动设备运行管理
3.1远动设备包括计算机监控、变电站设备保护、防误闭锁、故障录波、远动通信、计量、直流、ups等设备。
3.2安装在变电站的远动设备同属变电站运行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由运维部负责。
3.3远动设备的巡视
(1)为了掌握远动设备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预防事故,确定检修内容,保证安全运行,必须对远动设备进行定期的巡视检查;
(2)定期巡检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情况,交直流电源及自动切换功能,遥信准确性,遥测准确性,远动设备发送电平,远动装置备品备件;
(3)对投入的远动设备运行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负责设备的检修。
(4)对投运时间满一年的远动设备,应安排年检;设备年检内容根据有关规程执行;
(5)巡视检查的周期:按巡回检查管理制度进行巡视(每日9:00和21:00),巡视检查的结果应详细做好记录。
3.4远动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1)远动设备定期检查测试内容包括:硬件运行情况,然间操作系统及应用程序的应用情况,分析软件的运行稳定性和各个功能的实现情况,优化系统运行;
(2)远动设备停运检修应向调度申请,并取得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3)电网发生事故后运行人员应及时检查计算机系统对事故的反应,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4)每月将远动设备缺陷情况上报到公司运营部,报表经校核和批准后上报。
3.5远动设备的停运、启动
(1)认真做好远动设备停运、启动工作,并在专用记录薄上做好详细登记;
(2)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在停运、启动时,应认真按照计算机开关机操作程序进行。
(3)停运:
①停运时,应先退出远动设备应用程序,然后关闭操作系统,最后关闭计算机设备,防止直接关闭计算机设备引起的程序错误;
②关闭远动设备电源。
(4)启动:
①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施工现场,认真检查有无工具、材料等遗留在设备上;
②开启远动设备电源;
③启动远动设备,监视设备以及各项参数是否正常。
4远动设备的缺陷管理
4.1缺陷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正在运行的远动设备存在的问题,以便按轻、重、缓、急消除缺陷,提高远动设备的健康水平,保障远动设备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对缺陷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其变化规律,为大修、更新改造远动设备提供依据。
4.2设备缺陷的分类
(1)设备缺陷根据其严重程度,一般分为三类:
①一般缺陷:指设备状况不符合规程要求,但近期内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②重大缺陷:指设备有明显损坏、变形,近期内可能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③紧急缺陷:指设备缺陷直接影响设备安全运行,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必须迅速处理的缺陷。
4.3设备缺陷的处理
(1)建立设备缺陷记录簿,运行人员在巡视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记录在设备缺陷记录簿上,写明缺陷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及以上缺陷应立即向场长汇报,并根据缺陷严重程度进行处理。远动设备存在缺陷但不影响安全运行,应加强监视,针对缺陷发展做出分析和事故预想;
(2)维护人员负责组织远动设备运行缺陷的处理过程;
(3)应根据缺陷的紧急程度优先安排紧急程度较高的缺陷处理工作;
(4)对短期内无法消除的紧急和重大缺陷,应设法降低缺陷级别,降低缺陷对安全运行的威胁;
(5)缺陷处理结束后,维护人员应详细记录处理情况及结果,填入缺陷处理单;
(6)紧急缺陷处理结束后,现场应立即向调度报告,视情况解除安全措施。
4.4缺陷处理验收
(1)缺陷处理结束后,由维护人员会同运行人员进行缺陷处理验收;
(2)参与缺陷验收的人员应如实记录验收情况和结果,填入缺陷处理单;
(3)属紧急、重大缺陷的,维护人员应在完成验收后48小时内将填妥的缺陷处理单报送运营部;
(4)缺陷处理验收不通过时,如缺陷降级但未能彻底消除,按缺陷的最新定级重新启动缺陷处理流程。
4.5设备缺陷消除的期限
(1)缺陷消除的期限一般规定为:紧急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并在2小时内消除或降低缺陷等级;重大缺陷应在24小时内处理并在72小时内消除或降低缺陷等级;一般缺陷应在72小时内处理,暂时不影响系统运行或电网监控的缺陷可安排在月度检修计划中处理,处理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4.6处理设备的原则:
处理缺陷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严禁违章作业。
4.7缺陷报告
(1)现场发生紧急缺陷的,维护人员应立即口头向调度报告。
(2)报告缺陷时,应准确、简明扼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缺陷内容、造成的影响及可能的后果;
②缺陷级别,发现的时间;
③缺陷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
4.8缺陷统计、分析与信息报送
(1)远动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纳入月报报送内容;
(2)各运行单位须对缺陷的消缺率和及时消缺率进行统计分析;
(3)缺陷消缺率和及时消缺率的计算。
4.9运行缺陷的消缺率和及时消缺率不应低于以下指标:
(1)紧急缺陷消缺率:100%;
(2)重大缺陷消缺率:90%;
(3)一般缺陷消缺率:65%。
5附则
5.1本管理制度由中节能(内蒙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12
钢铁公司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设备润滑管理是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任务是运用摩擦学传统理论和最新研究成果分析设备摩擦与磨损的机理,合理选用润滑材料,改进润滑方式,以达到降低摩擦、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润滑管理工作,特建立此制度。
第二章各级管理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一条总工办负责全公司设备润滑及液压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审查、批准全公司设备润滑油脂、绝缘介质和液压介质(统称油品)的有关标准。
2.审查、批准新材料、新技术的试验、试点及推广应用工作。
3.审查、批准公司设备润滑管理和液压管理制度。
4.检查、督导公司设备润滑、液压管理的全面工作。
5.参加因润滑不良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分析会,审批防范措施。
第二条机动部负责公司润滑专业技术管理具体工作,具体职责为:
1.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润滑、液压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考核。
2.负责制定全公司设备油品选用标准、加注油量标准、加注油周期标准及换油标准,油品进厂检验管理办法、油品抽检、清洗循环管理办法。
3.对油品、润滑方式、液压设备(油箱、油泵、控制阀、储能器、热交换器、过滤器、监测系统、变压器、油开关)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4.组织分析因润滑不良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5.负责油品定期化验、分析、质量确认工作。
6.新油品、新技术的导入、试用、评定、推广等工作。
7.对各厂、矿的润滑消耗定额进行定期考核、调整。
8.组织公司润滑专业队伍的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9.参与新建工程(包括技改工程)油品选择工作。
10.负责油品进厂后的'取样、复检,向物资供应部出据检验单。
第三条各厂、矿负责本单位的润滑技术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各厂、矿应设专职(或兼职)设备润滑管理员,负责贯彻执行公司下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润滑管理的规章制度。
2.搞好设备润滑的“五定”工作。即定点、定油品、定量、定时、定人、贯彻油品的三级过滤和定期过滤净化制。
3.按机动部有关规定定期将油品样送机动部检验。坚持油品的定期化验和以质换油工作,加强油品定额管理,降低油品消耗,油品消耗要按期上报(其指标的考核包括年、定、日修工程用油)。
4.组织润滑设备及系统的维护检修与润滑油站的运行工作,保证润滑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负责变压器、油开关等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工作。
6.参加新油品、新技术的试验研究,改善润滑方式,不断提高润滑技术水平。
7.分析因润滑不良造成的设备事故,杜绝违反润滑管理制度的行为。
8.组织本单位润滑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9.定期向机动部报告本单位设备润滑工作,按时填报本单位的油品消耗报表。
第四条物资供应部负责油品采购、保管工作,具体职责为:
1.按机动部确定的油品品种、牌号,负责油品的计划审批、招标、采购。
2.对投标方的要求:
1)提供各种资质证明,包括生产营业执照、质量证明、生产许可证、专利产品要提供专利证明。
2)提供业绩证明。
3)提供的产品包装要求整洁,密封良好、油桶上有明显的生产厂家及牌号标志,否则按不合格产品对待。
4)提供产品合格证、主要指标参数(理、化指标及使用性能指标),供应的油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满足凌钢提出的技术要求。
3.对供应商的管理:
1)建立供应商档案库,详细记录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供货情况。
2)对有掺脏使假等舞弊行为的供应商永远取消其在凌钢的供货资格。
3)虽经机动部复检合格,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油品存在质量问题,机动部组织使用单位、油品供应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4.油品保管:
1)坚持先进先出,不应存储时间过长。
2)油品必须有合格证,并向机动部申报复检,复检合格方可入库。
3)油品要按生产厂家、品种、牌号,分类、分区域整齐摆放,不得乱摆乱放,各种油品必须有明确标识。
5.对油品使用单位的油品存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使用单位油品存放、保管不利,应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情节严重者应给与处罚。
6.废油回收、保管或根据实际需要对回收废油进行再生处理,经再生处理过的油品再使用时,必须经机动部检定审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财务部核查有机动部出具的复验合格单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章油品的管理
第一条油品使用制度
1.各厂应根据公司统一制定的油品选用标准合理选用油品,设备所使用的油品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选择。如资料不全,可参照同类设备具体技术状况或经技术咨询选择适当油品。
2.所有油品经机动部审定后不准擅自改代。
3.如确需改代(包括更换品种、规格、牌号、生产厂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提出技术依据和可行性技术分析,报机动部审定、总工办批准,确认可行后方可试用,试用单位必须在使用前将试用设备、部位、时间,上报机动部备案,在试用过程中及时进行数据纪录、统计,试用期结束后,将试用情况上报机动部,机动部召集总工、供应部门、使用单位,召开鉴定会,讨论是否可以改代。
4.认真做好油品净化工作,人工注油的部位,必须使用专用的注油工具,实行“三级过滤”。集中润滑油站(液压站),特别是制氧机、发电机、鼓风机、高精度机床的润滑系统,必须增设过滤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油品净化。
5.各厂应按照公司制定的油品化验周期和换油标准,坚持对油品进行定期取样化验,并根据化验结果确定换油时间。
6.库存超过半年的油品上机前要化验,化验合格后方可上机使用,否则不得使用。
7.各厂、班、段的油桶、油盒、油壶等工具,务必保持干净,需做到油具专用。
8.各厂的油品存放,不同油品必须做好标志,分别放置,防止混淆,并建立完善的发放制度,严禁露天存放油品。
9.各厂要做好废油回收,经机动部鉴定不能再生的废油交物资供应部统一处理。
第二条润滑(液压)装置的管理
1.润滑(液压)设备及润滑(液压)站必须制定点检四大标准及使用规程、岗位责任制、区域分工负责制、交接班制、卫生清扫维护管理体系、防火要害保卫制度、工作牌制度、油品化验更换制度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2.要加强润滑(液压)设备及润滑(液压)站的维护保养,保证零部件的完整,仪表和报警装置灵敏可靠。工作环境清洁,设备、地表及地沟都做到光洁无油污、无灰尘、无异物、无损坏,确保润滑(液压)设备的正常使用。
3.设备的润滑(液压)管路及装置必须保持完好,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4.经常检查设备的润滑情况和润滑效果,研究改进润滑方式和油品,杜绝设备在润滑不良的情况下运转。
5.采用新型润滑设备,改进仪表和控制系统,采用新型监测装置,不断提高润滑系统的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其它
1.加强润滑(液压)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润滑事故台账,油脂消耗台账,人员培训档案等。
2.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备性能、润滑方式、选用油品、油品化验和换油记录、磨损、事故情况等。
3.因润滑不良造成的设备事故,要及时进行分析、针对事故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4.润滑油站(液压站)的运转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润滑(液压)专业知识,熟悉使用维护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加强设备的保养,减少泄漏,积极采用新型密封材料和先进密封装置。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13
1目的
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术语
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4.1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
4.1.1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1.3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2设备采购
4.2.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
4.2.2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
4.2.3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
4.3燃气生产设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应建立公司燃气生产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
4.3.2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的校验、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3.3可燃气体探测器及二次报警仪须保证处于灵敏、可靠的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周进行试验一次,二次报警仪每天手动试验一次。
4.3.4安全设施检修后,不得随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复。
4.3.5生产场所根据设备工艺的不同,应分别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4.3.6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4.3.7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4.3.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办理《特种作业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4.3.9燃气加臭设施需保证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在燃气输入城市燃气管网前要确认已经加臭,否则不允许输入城市燃气管网。
1.燃气加臭剂宜采用THT(四氢噻吩)。
2.燃气加臭浓度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__)的有关规定。
3.燃气加臭记录与运行记录一起装订后存档,燃气加臭记录保存一年。
4.4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
4.4.1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进行管理。
4.4.2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14
1. 新购的各种设备设施到货后,烧结厂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设备部负责登记台帐、编号、建卡和图纸资料归档保管;综合办负责办理有关资产入帐手续;机动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等问题,机动科必须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2. 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生产厂长、机动科科长、安全监督科负责人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通过试运行发现的'问题,必须彻底处理,待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3. 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主要电气设备等检修竣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检修施工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空负荷试运转,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准许投入使用。分管生产厂长、机动科科长、安全监督科负责人必须定期参加集中检修检查,并分别在相关的检修检查记录中签署意见。
4. 移动电气设备检修后要按规程要求进行试验和试运转,由负责验收的技术人员签发合格证。设备的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和验收报告要统一交设备部存档。
5. 新购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如抽水泵、汽油发电机、报警装置、消防栓高压水枪、水带、灭火器等必须经机动科和安全监督科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报告单,验收签字后资料存档。
6. 对设备设施验收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机动科和安全监督科应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供货方或相关部门尽快解决,不留后患。
1、炼铁安全合格班组验收考评标准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15
1、对公司机动、设备系统和工程、基建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定机械完整性程序、计划、修订和审批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3、坚持“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机动、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在组织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其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负责监督落实承包商管理六个步骤,检查检修、施工的安全管理和对外施工队伍资质认证及外来施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6、组织机动、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7、负责组织机动、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安全和机动、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上报公司重大设备事故或与设备有关事故时,到公司汇报。
8、定期召开机动、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动、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9、组织机动、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0、参与hse年度审核、审阅审核报告,监督跟踪整改措施。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16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须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辅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公路等特殊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载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质(特指危险化学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单钩起吊等;
(5)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不安装防脱落装置等;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9)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线路至少为1.5m;1kv~35kv至少为3m;35kv以上至少为5m(不含阴雨或潮湿天气);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
7、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要求
a、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的规定,起重过程中必须与起重司机联络准确、熟练无误;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服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要求
a、服从起重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通知指挥及相关人员。对于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b、全面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及时观察作业环境周围的人、物等,避免发生磕碰等伤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17
1、保养、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禁止吸烟、饮酒、打闹,检修人员不得带病工作。
2、在检修保养工作进行前,首先,检修人员应通知现场值班人员,由现场值班人员配合检修人员进行检修保养工作。
3、在检修保养工作进行前,由现场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一起关掉被检修保养机械的电源,并在控制柜处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安全警示牌。
4、上下机械时尽量使用梯子,同时注意梯子与地面夹角,并由专人看护,防止梯子滑倒摔伤检修人员。
5、当必须蹬踏机械时,禁止蹬踏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件及电器部件。雨雪天气时,检修人员须先清理干净鞋底,然后再登梯子或设备。
6、工作之前,检查使用工具是否完好,并尽量使用专用工具。上下传递工具时,不得抛掷,防止砸伤工作人员。
7、工作位置高出地面2米时,工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方可进行工作。井边、池边作业时应与池边保持0.5米的.安全距离,井口、池中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工作时,各种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防止绊倒摔伤工作人员,使用工具不得随意放置,防止掉下砸伤工作人员。
9、工作中作业人员应相互配合,分工明确,不得拥挤,听从指挥,安全顺利完成检修保养工作。
10、工作完毕,清理工作现场,做到场清、地净。并把使用工具擦拭干净,放回原来位置。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18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中石化)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为生产装置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为生产装置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发电、供电及用电设备。
第四条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经济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保值,为公司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电气设备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学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电气设备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要素,是企业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电气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将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主要经济指标纳入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指标体系,列入经理(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计划,纳入单位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公司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门按照集团公司及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和规定,依据其职责,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各单位的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制定公司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公司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查公司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负责审核公司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建设、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五)组织开展公司电气设备创完好检查,并在此基础上抓好系统及主要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六)组织公司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电气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各单位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厂长)在经理(厂长)的领导下,依据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电气设备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电气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细则,制定本单位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组织编制本单位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电气设备管理工作负责,确保主要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协调生产与检维修、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电气设备的“三定”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电气设备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五)编制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
(六)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做好电气设备的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七)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电气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电厂(变电所)的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改扩建、更新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主要设备进厂验收等。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19
1.要规范设备管理,做到实物、帐目分类标签,资产编号统一。每学年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将帐物核对一次。
2.所有电教设备应科学分类,根据设备不同类型定橱定位,做到有序摆放并作好登记编号。
3.所有电教设备要做到专室、专用、专人保管,学习电教设备只能用于教学教育活动,不得移作他用,非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借出。
4.严禁任何人使用电教设备接收、散布、录放谣言、小道消息或淫秽录音和录像。
5.严格实行借用、归还、验收制度。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归还时由管理人员验收,并作好记录。如有丢失、损坏,由审批和借用人员负全责。
6.电教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经常检查所负责的电教设备,并作好保养工作。力争小修不出校,使设备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7.严格执行赔偿制度,因管理不善、私拆玩弄、擅自借用或用于非教育活动而致设备损坏丢失的,一律由管理人员按价赔偿。对于因不熟悉性能或操作不慎而致设备损坏,视情节轻重由管理人员负部分责任或全责。
8.凡属正常报损设备,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经专业人员签定,并填报固定资产报损表,由校长室审批,总务处、电教组销帐后,统一由总务处处理。
9.加强对设备存放处的安全防范,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电源、消防、防盗状况。
10.定期向校长室汇报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根据教学需要请示补充必要设备。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20
1、 各类设备设施与工具的采购、入库、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测、报废等环节,应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各自的职责。
2、 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对各种设备防护设施、工具的型号、规格、总数量、分布情况建立完整的台帐(特种设备应建立档案),随时掌握在用、封存、大修、调拨、报废等现状,做到帐物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
3、遵循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性原则,并达到本质安全状态,即各类硬件依靠自身的安全设计和完善有效的防护装置和设施,在发生机电故障或人为轻微的失误时,仍能保证操作者和设备设施的系统的安全。
4、 遵循硬件系统控制危险的十项原则,即: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设置薄弱环节、加强、减少接触时间,合理布局,用自动代替手工等。
5、遵循系统可靠性原则。即对设备防护设施进行系统检测时,应做到动态检测与静态查核相结合,以正确判断设备危险是否得到控制,设备设施防护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6、齐全各类设备设施的图纸资料,包括各类动力管道、配电线路,接地与防雷系统,厂房建筑等图纸资料。
7、凡是要求定期检测的设备设施与工具,应做好检测,并建立齐全报告或记录的台帐。
8、设备科应对各类设备防护设施做好日常的巡检、维护和保养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设备设施的使用部门亦应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等是否安全有效,发现隐患应及时报修。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21
1.设备进场前实行检验制度:每台设备进场均需供给本台设备出厂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或检测.检验证明,各工区必须组织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进场机械设备验收记录”,对不满足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坚决给予清退出场。
2.实行设备登记制度:对每台进场设备均登记并做好台账。调配设备做好折旧记录,租赁设备做好租金支付记录。
3.实行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设备进场对其操作人员进行设备安全施工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安全操作,机械保养.故障识别.施工现场的互相协调.统一指挥.高压线路周边的机械操作等,培训后颁发培训合格上岗证,不合格的操作人员坚决给予清退。
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如起重设备.锅炉等,须经过常州.无锡两地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安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5.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完全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每台设备均在明显位置设立此设备的'操作规程,挖机.铲车等可挂在驾驶室内,便于司机学习掌握。并定期对操作人员检查对不熟悉操作规程的操作人员培训。
6.实行执证上岗制度:所有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均执证上岗,上岗证必须是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同时操作证上的机械和实际的操作的机械应相符。
7.实行维修保养制度:每一台设备的操作人员详细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和《司机交接班记录》将设备的管理职责到人,增强设备管理的可追溯性,避免了由于相互推委造成的安全事故。
8.实行机械设备施工前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机械设备隐含或表现出的异常磨损.裂痕.变形.断裂等情景,联系机械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确定出设备的安全隐患,及时给予正确.有效的处理,使其更趋合理有效并可安全施工。
9.既有线施工设备实行加固措施。加固方式采用¢16钢丝绳做为缆风绳,缆风绳一端加固在设备顶距离地面23处,一端加固在放置在地面的地锚上。地锚埋入地下1.5米深,地锚混凝土块或方木等按标准尺寸加工,保证地锚可靠性。
10.既有线施工设备移位实施方式:当设备移动时松开固定在地锚上的缆风绳,松开缆风绳一米后固定,设备可移动一米,如此类推(此项根据现场实际情景而定,但不可无缆风绳固定而移动设备)。设备移动到指定位置后在重新进行加固缆风绳。设备移位应有工区副职以上领导在场,并做好记录。
11.每台大型机械设备工区必须和操作人员签订“设备包保职责状”。对设备维修保养.安全使用等落实到个人。
12.每台大型机械设备均喷涂字样及标识,并做好设备编号,便于管理。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22
一、为充分发挥设备的性能,做到合理使用维护和保养设备,调动设备管理人员积极性,增加责任心,机电设备要实行包机管理。
二、设备包机制要实行挂牌管理,所包内容是: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
三、包机管理人要每天对所包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及正常运转。
四、各单位要对设备发生的'故障或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要求包机人对设备的缺陷加强日常的检查和维护。
五、包机人应经常向主管人员汇报设备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设备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包机人要制定合理的备品备件和材料的计划,确保设备的维护与检修。
七、包机人员要做好设备的检查记录、润滑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和设备事故记录等。
八、为便于管理,各单位应每月将设备包机人花名表交机电科。机电科每周对各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进行检查,对管理较差的机电科可直接对包机人在月底工资中进行处罚。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23
1.生产区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未经分公司生产科同意,不得随意移动、调换、增减和改变接线方式。
2、站内进行电气操作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且必须两人以上操作,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5、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接地,并定期测量接地电阻。不合格要及时汇报和处理。
6、进行场站施工作业时,防止地下电缆的损坏,确保人身安全。
7、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持证上岗,原则上停电进行。否则要有绝对可靠的安全措施,严格按带电作业规定进行。
8、检修线路时,必须安装接地线。室内检修时,挂标志牌。
9、操作人员在操作电器设备时,一定要按规定使用电气安全护具。
10、禁止乱接电线、乱接电器、擅自换规格不相符合的.保险等。
11.电气设备起火时,先切断电源。灭火时用二氧化碳、干粉、沙子等扑救。
12、检修电气设备时停电设备与未停电设备之间加装临时遮拦,不设遮拦应保持安全距离。
13、电气工作人员到现场检修,一定要与生产人员联系,待同意后方可检修。
14、在配电室工作,要采取防止触及运行设备的措施。
15、遇雷雨时,所有电气检修工作必须停止。
16、每次停电和恢复供电要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7、每年进行一次电气春检,利用春检对高压设备进行一次维修保养;每年对其它用电设备进行两次检查和维修保养;平时保持低压配电室清洁;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出现问题时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18、场站负责提出本站电气所用备件及耗材。
19、对供电部门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如变压器、互感器、电度表等故障)及时反映。
20、对场站配备的绝缘工具和防护用品要按规定进行送检。
21.对场站用电设备要配备必要的安全标识。
22、把安全用电的知识纳入岗位练兵、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的内容中。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24
1、负责设备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编制设备大修和维修方案。
2、对站内设备定期检查、保养、评定,落实措施,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
3、编制审定、修订并贯彻执行有关设备方面的维修、检修、检验及技术规程、管理制度、定额指标等。
4、落实设备年、季检修计划,狠抓各项修理工作和维修材料的准备。
5、验收主要设备的安装、试车、调试及检修质量,并对设备事故及时参与分析调查。
6、及时准确的上报设备报表及考核指标,并按时书写上报设备管理情况总结。
7、加强对技术、管理干部和工人的技术培训工作,坚持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必须有培训合格证,持证操作制度。
8、对引进设备、专用设备配件、备件加强管理,对专用的'润滑油组织试验管理。
9、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对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实行综合管理,保证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0、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25
一、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以及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平地机、压路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三、材设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材设部合理安排人员负责落实。
四、为我标段供应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商,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五、向我部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六、材设部在发放安全防护用品的同时应教育使用者按照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七、材设部要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八、材料采购要求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九、材设部负责组织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如经过改进仍无法满足施工要求及安全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一律清退出场。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26
为减少或避免因原材料和设备所致的职业病危害,尽量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过程管理:
1、采购部门应建立原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原材料和设备名称、使用量(数量)、使用岗位、供应商信息,以及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等。
2、采购锯、刨、铣、磨、镂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并要求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采购油漆、溶剂、粘结剂等化学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对成份不明或对供应商所提供资料存在疑议的化学品,可送样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成分分析。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化学品说明书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验结果,制定具体的职业危害控制方案,报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对原材料和设备进行追踪,了解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以利于修改方案。
(二)使用环节管理
生产部门要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严格把好生产和使用关。特别强调在使用化学品之前,要先查看中文说明书,弄清其成份和毒性、中毒表现和防护要求,再确保防护设施正常使用,并督促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等。
(三)贮存环节管理
油漆、溶剂、粘结剂应储存在专门的场所、库房中,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相关规定。作业场所盛放的油漆、稀料的容器应密闭。在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或存放在通风柜中。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27
1、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均应进行登记。
2、新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3、自有及外租设备,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局出具的使用许可证,以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安装后的验收合格报告。
4、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及避雷保护等措施,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反腐,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外租机械设备必须同租赁方签定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必须齐全。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28
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在,最大限度的提高报废和积压仪器设备的再利用价值,根据《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规定适用范围只限于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报废与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报废仪器设备。
1、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设备。
2、无修复价值的或已无法修复的设备。
3、陈旧过时,精度或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设备。
4、粗制滥造,技术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的产品。
5、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凡确定为报废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到学院资产管理处领填《报废单》,将技术鉴定结果详细填写在报废单上,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审查签字,最后报资产处审批。
第六条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补充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包括机时数、培训人员总数、科研项目总数、获奖情况等)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报废。
第七条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的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在5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况做临时处理。
第八条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议价小组对废品进行统一作价处理。
第九条废旧仪器设备残值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
第十条凡可重新利用的仪器设备,都要逐级建账。所有领用、建账手续,由领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三章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仪器设备。
1、因学院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向的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科研开发要求的。
3、重复购置多余的
第十二条经各部门确认的积压仪器设备,在上交时,可先将积压清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大型仪器设备就地封存,等候处理。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处将各部门上报的积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公布,对积压仪器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十四条如果有校内部门需求积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办理校内转移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如果积压仪器设备的需求方属校外单位,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对外销售手续。
第十六条处理积压设备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校发此类文件自行废止。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29
(一)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分公司、部门、安全人员及驾驶员四级管理。
(二)主要内容是监督落实车辆强制维护检测、视情修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车辆设备的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周检查、月检查、二级维护和大修竣工出厂检查、换季维护竣工检查以及长途出车检查。
(四)驾驶员每天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日程,车管人员每周按照《汽车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规定》的要求,统一对车辆进行的一次检查,公司每月按照《汽车一级维护作业项目和技术要求》等规定,统一对车辆设备进行的一次检查。
(五)督促车辆按时到当地经确认的综合性能监测站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达一级以上。
(六)检查车辆标志牌灯是否有效,及时更换损毁的标志牌灯,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处在正常的工作状态。
(七)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奖罚体系,对车辆设备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取得成效的给予奖励;对车辆设备管理混乱、车况降低安全性能的管理部门和人员给予处罚。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30
空调设备房是中央空调系统的控制中心,为确保空调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特作如下规定:
1、空调制冷机房的全部设备,必须由指定的`电气人员管理操作,非本职人员禁止操作。
2、无关人员必须经工程部主管许可,方能进入制冷机设备房。
3、室内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照明、通风并严禁烟火,严禁明火。
4、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分析机组各种压力表、温度计的读数是否正常准确,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上报。
5、须每月对中央空调系统抄一次电能表,并做分析。根据空调负荷的变化调节机组,确保机组运行在节能状态,费用不超标。
6、定期保养检查,及时更换磨损的零件,并作好记录。
7、定期对冷冻水系统、冷却水系统进行清理、水处理。
8、调整冷却塔风扇角度或加挡板,减少冷却塔的飘水。
9、控制冷却塔托盘的水位,避免溢水。
10、空调值班室每天清扫一次,制冷机设备房每周清扫一次,新风空调机房每月清扫一次,制冷冷水机组每月清洁一次。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31
为了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管理,有计划地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有效地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设备的安全性,本着“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执行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和设备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1、单人使用的设备实行专责制。
2、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
3、设备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
4、各种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领到合格证,方能上岗。
5、设备司机都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6、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
7、日常保养:操作者每班照例进行保养,包括班前10-15分钟的巡回检查。
8、班中责任制,注意设备运转、油标油位、各部温度、仪表压力、指示信号、保险装置等是否正常。
9、班后、周末、节日前的大清扫、擦洗。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10、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必须填写维修保养记录,交接班必须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操作员负责对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日常维护分为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三种情况。
(一)、出车前的日常维护工作:
1、检查冷却水、燃油、机油是否合乎规定数量,视需添加;
2、检查转向机,制动装置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3、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规定;
4、检查和紧固轮胎、半轴、传动轴、钢板弹簧等部件的螺栓、螺母;
5、检查灯光信号、喇叭、雨刮器的工作状况;
6、检查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二)、行车中的日常维护工作:
1、注意观察各仪表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气压表、机油压力表和水温表,以及查听汽车各部位有无异响。
2、注意检查安全部件是否正常,并检查轮毂、制动鼓、变速器、主传动器的温度和轮胎气压。剔除嵌入大车轮胎的石子及其他杂物。
(三)、收车后的日常维护工作:
1、清洁车内外卫生,保持车容整洁;
2、检查转向,传动部件,制动系统等各部连接紧固情况;检查紧固外露部分螺栓螺母;
3、检查轮胎气压,清除胎面石子杂物;
4、检查风扇皮带及空压机皮带的松紧度,必要时进行调整;
5、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6、清洁、检查蓄电池电液平面高度,以及调整油、电路。
7、做好全车必要的紧固和润滑工作,排除行驶中所发现的问题。
三、机械设备根据检修的要求可分为以下二级保养:
(一)、一级保养
1、设备一级保养的目的
(1)使操作者逐步熟悉设备的结构和性能。
(2)减少设备的磨损,延长使用寿命。
(3)消除设备的事故隐患,排除一般故障,使设备处于正常技术状况。
(4)使设备达到整洁、清洁、润滑、安全的要求。
2、一级保养的主要内容
(1)保养前要做好日常的保养内容,进行部分零件的拆卸清洗。
(2)对设备的部分配合间隙进行调整。
(3)除去设备表面的油污、污垢。
(4)检查调整润滑油路,保持畅通不漏。
(二)、二级保养
1、设备二级保养的目的
(1)使操作者进一步熟悉设备的结构和性能。
(2)延长设备大修期和使用年限。
(3)使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提高及保持设备完好率。
2、二级保养的主要内容
(1)根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或清洗。
(2)对各传动、液压、冷却系统清洗换油。
(3)修复或更换易损件。
(4)检查电器,修整线路,清洁电动机。
(5)检修,调整精度,校正水平。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32
实验实习仪器、设备是保证实验实习教学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仪器管理制度如下:
1.实训室的每项仪器设备必须各室实验员专人管理。
2.实验实习仪器设备的`登记建档、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实习科总仪管理员负责;各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严格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3.实训室大型、贵重的仪器设备,其实验员必须能熟练掌握该设备的操作和简单的维修技能。
4.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使仪器保持最佳状态,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仪器设备发生较严重故障时,应及时提出损坏及维修报告,严禁擅自拆卸仪器设备
5.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每次实习和职业培训尽可能的提供更多实习的工位,指导老师和实验员必须加强指导、注意巡查。并做好设备运行情况记载。
6.实习操作应严格按照各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遇有仪器运转异常应立即向相关人员报告,不得隐瞒事故。
8.在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清洁清理、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搞好交接手续,并如实做好运行情况记载。及时切断电源、以免发生事故。
9.凡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者,根据学校赔偿制度进行赔偿,并协助仪器设备的管理者安排处理好有关的维修事宜。
10.每次实训结束后,首先对自己组所用的实训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做好运行情况记载后整理实训室、设备清洁清理保养工作。凡有丢失与损坏的实训室器材由指导老师或实验员上报实习科,由实习科总仪管理员划价赔偿。
11.实训室内物品不准带出实训室,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篇33
一、检修安全方面:
1、检修设备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发现一次罚生产副厂长、机电副厂长、班长各10元。
3、起重吊拉前,要认真检查葫芦、钢丝绳套的质量,起吊时进行试吊,起重物件下方或前方严禁站人或有人通过。
4、登高作业一定要戴安全带,且高挂低用。
5、抬架物件时,要步调一致,注意脚下杂物,防止滑擦。
6、进入设备内或作业地点稍低的位置检修时,要戴好安全帽。
二、工作标准方面: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集中精力,认真操作。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向有经验的老工人学习,向书本学习,掌握一定的业务技能,提高独立工作的能力,提高自身的价值,要有创新意识,改变旧的工作作风。
2、检修人员必须加强与生产车间的工作配合,生产车间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3、机电车间大修、检修计划必须按时上报,不按时上报,班长、副班长每人罚款10元。
4、进一步划分包机范围,切实做到包机到人,责任到人。若包机范围内的设备出现故障而影响生产,根据影响时间的长短,与包机责任人考核挂钩,以此来增强每位维修人员的责任心,加大巡回检查的力度,真正做到“动态检查,静态检修”,做到预防性检修,充分利用好每天的停车检修时间,将机械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保证设备检修后的质量。机、电维修的班长每天的检修记录要清楚地记录下:设备名称、更换的备件名称。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谁更换的,谁焊接的,使用时间的`长短,必须做到有人检查、有人考核。检修停电的设备,要做到谁停电、谁送电,送电后要试运转,若发现不试运转或不送电,一次罚款30元。检修完后,要将所有工具、杂物撤离现场。设备加油,不允许随处喷洒,黄油袋、桶要随人带走,并清理干净设备及场地的油污。一次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
处罚负责人10元。
6、加大修旧利废的力度,对能够修复的材料、配件一定要进行修复。根据材料、配件的损坏情况,购置一部分小配件进行组装修复。若使用效果好,可对维修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7、要做到“四不放过”,即:①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③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④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8、要进一步加强班组长的责任心,管理要创新、要全面、全方位考虑所管辖工作范围内存在的问题。机电维修班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协作,相互支持、相互帮助,使现场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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