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的管理制度【5篇】
监理公司的管理制度(精选5篇)
监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行政管理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现场包括行政管理包括开工准备、施工过程管理、工程验收及移交等四个阶段的工作。工程现场管理体制由工程部负责,代表建设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在项目交由施工过程中负责沟通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设计单位、造价管理部等部门的工作关系并对项目监理的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章 工地会议
第三条 工地会议除此以外施工进场预备会、工程部例会、监理例会、施工技术时间表审查会、验收会(中间验收、预验收、竣工验收会)和工程专题讨论协调会。其中施工进场预备会、项目组例会、竣工验收会由工程部项目组组织,监理例会、施工技术时间表审查会和预验收会由项目监理组织。
第四条 施工进度协调会根据附注可由工程部或项目监理组织。
施工进场预备会由工程总监组织,项目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在预备会上由螺科岩工程部总监介绍甲方项目组成员及职责、权限,甲方代为的监理单位总监及对监理的授权,由工程总监宣布项目管理制度及项目总监介绍项目监理分工职责及房地产项目监理工作制度,然后由施工介绍项目部机构成员及分工。
第五条 项目组例会
工程部例会定期召开,由工程总监主持,项目组全体人员参加。项目组各初级工程师应对项目工程师的质量、进度、金融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汇报,提出下第一阶段工作计划,并由工程总监和工地代表的对下一步工作做出指示和意见。
第六条 工程专题协调会
针对技术、设计、验收、工期、质安、纠纷等进行协调讨论并形成决议,由工程部不定期组织开会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人员应参加由项目监理组织召开的工程监理例会、施工技术方案审查会、中间验收和预验收会、工程专题会议,并协作处理会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三章 施工项目管理
第八条 工程部负责制定工程部人员工作职责和主持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划、管理制度,经工程总监审批手续后生效。
第九条 管理部负责办理与现场施工有关的外部办理审批手续,做好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联系工作。
第十条 确定施工单位后工程部按工程项目总体进度要求及时安排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开工前工程市场总监总监代表建设单位签署开工报告。
第十二条 参加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的审查,凡是会增加工程成本的二期工程方案、技术措施应经工程部批准并填报工程成本增加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分级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参加对构型重要结构的隐蔽验收,组织监理、设计部门对重要装饰工程及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的项目样板确认,并跟踪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对照样板的执行情况,在竣工时应按样板的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部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跟踪检查重点部位、重点流程的施工质量,督促监理组对材料、器具的选样、进场、准则检测和隐蔽工程按规定和规范进行验收,掌握工程现状并向工地工程领袖人物报告。重大和紧急情况工地代表应向工程总监报告。
第十五条 现场发生设计或电子技术问题时,工程部工程师负责通知设计人员到场处理,并跟踪办理现场技术联系单和设计变更的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部负责审查监理组提交的监理规划、监理简报科腔及对外报送的`专题报告,组及并督促检查监理组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做好“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标准规范工程部定期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规范监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检查,发现环境问题应立即要求整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工地现场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和签署增加工程代表签证单,并按照的增加工程签证管理程序办理签证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部交由协调现场总、分包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工程部成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预验收,工程部并负责组织二期工程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地代表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物业接收方办理项目接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移交过程中所发现难题质量问题时,工程部应责令施工单位科穴密序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组织移交。
第四章 质量和伤亡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密度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措施,同时报告监理及建筑设备,工程部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向工程总监及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监理总监、施工单位项目部门负责人、工地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员共同最主要原因分析根本原因,责成事故责任保险索赔方写出事故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和安检部门、监理单位认可后成功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项目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工程总监和控股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后,责任方须重要文件出具处理结果的书面文件,监理公司负责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送项目组。
第五章 工程现场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部应注意收集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并根据文件档案性质分类管理,重要资料原件交公司行政部归档。
第二十八条工程部应对往来文档第五条资料进行收文、发文签收。
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工程部应建立项目管理日志,重大项目应每月定期向工程总监和公司领导提交项目管理简报。
第三十条 上门工程资料应安排专人保管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工程部成员应保证到现场时间不少到场于工作时间的一半,并在根据工程的需要安排相关专业工程师到现场值班,项目工程师会场离开现场须经工地代表同意。
第三十二条 零星工程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监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地管理驻地监理小组的工程资料。
二、收文处理程序:
来文→签收→登记→传阅→承办→收集→归档
1、需签核返回的文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批阅签字→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审核签字、盖执业注册章→返回发文单位
2、需转发的文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传阅→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批准→转发有关单位
3、需签核、盖章返回的文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批阅签字→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审核签字、盖执业注册章→公司盖章→返回发文单位
4、只需签核、签阅和存档的文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批阅签字→归档
5、凡需要承办或批示的文件必须立即办理,若不能及时办理须要研究处理的预处理文件,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对方回复。
三、发文处理程序:
拟稿→编号→审稿→签发→归档
1、会议纪要由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指定拟稿人;
2、监理发文由提出人拟稿,并按本制度建设规定编号;
3、所签所朱剑红经总监盖章签字后,方可发出;
4、所发文件严禁涂改;
5、文件签发后,由资料员作好发送登记,并归档。
四、收、发文登记:
1、收文和发文分开登记。
2、按资料分类,属于同类编号的登记在一起。
3、经济签证独立登记。
4、工程变更独立登记(总监登记)。
5、多个单位工程的投资项目、多个分段的`园林绿化,投资项目总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发函登记和归档方案。
五、资料编号:
1、城建档案和公司统一数据资料规定资料编号为:A承建商类、B监理类、C监理内部使用类、D勘察设计类、E 业主类;
2、各工程项目发文统一编号如下:
发文编号采用 MMi-Ni- 形式;
MM: 则表示工程项目名称汉语拼音的字头。如“HW”表示“华为”,“i”则表示栋号或区段号;
Ni: 表示政府和公司统一管理的资料。如“B4”表示“开工令”,“C2 ”表示“工程进度跟踪表 ”;
: 表示流水号。如1,2,3,……N。
3、若项目煤管局有多个直属单位工程或区段,将资料按验收栋号或区段资料分开后再呼号。
六、资料归档:
1、按A、B、C、D、E分五类分别归档;
2、每大类采用公司统一制作的样板文件夹按分类编号分开;
3、上交档案馆的资料由档案局公司资料员协助监理组资料员按照档案馆的要求整理、归档。
七、向公司移交资料:
分类→装订→上交
1、资料分两部分:一部分按月移交;另一部分在工程完工备案前后移交。
2、按照城建档案和公司股份公司的规定(详见资料分类目录)分别装订成册,上交资料宜为原件,特殊情况可为复印件;
3、装订顺序为:封面、资料目录表、内容;
4、总监对上交公司资料的数量进行确认,并在“资料目录表”签字,盖执业注册章;
5、移交档案馆的资料,按档案馆准许的资料目录,将项目发生的数据资料原件按保管月上交公司独立保管;
6、每月底最后数天内须将本月资料整理好月底移交公司;
7、现场资料员向公司移交资料时,应填好“资料目录表”,并由接交人签字。
八、监理机构内用资料临时移交:
1、监理相关机构人员异动时,必须将需要所管理的资料移交给资料员,办理好书面交付手续,项目总监确认;
2、若资料员休假或公差外出时,应当总监应适时安排人员接任资料管理工作,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九、向档案馆移交资料:
收集→整理→核查→装订→上交
1、资料员按档案馆的要求收集、整理资料;
2、档案馆要求扫描、录制光盘的资料必须扫描、录制光盘。(附档案馆文件材料目录)
3、总工办对照档案馆的要求进行检查;
4、按档案馆的要求进行目录分册、排序、编页码;
5、资料员装订好上交档案馆;
6、扫描、录制光盘的资料须上交公司一套。
十、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1、《统一用表》必须采用碳素黑色墨水填写或黑色碳素印墨打印,采用复写的应使用单面碳素复写纸,填写或打印的首份用于上交城建档案馆;
2、填写《统一用表》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
3、签署人因签名应采用惯常笔迹亲笔手签。总监或总监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盖执业注册章,单位签署栏应采用单位注册全称并加盖;
4、《统一用表》表头“编号”栏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号。
十一、资料借阅:
项目监理机构成员资料必须征得资料员同意后方可查阅;
2、外单位查阅项目统计数据必须经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的书面批准即可查阅;
3、借阅外派资料只限于在联络员查阅,要求及时归还;
4、监理工作人员确因保安工作需要必须带离办公室的,须经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的书面批准,且借阅天数不得超过三天;
5、借阅人不得拆卸、调换、污损所借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6、不让在资料上圈点、划线、涂改等做任何标记。
十二、资料信息化管理:
1、能够用计算机处理的资料均通过计算机完成;
2、通过计算机完成的资料都必须光盘存盘,月底与资料一起上交公司目前;
3、资料统一按照A、B、C、D、E分类要求存盘,每一分类均设子目录,子目录名即为资料编号,并且软盘上应贴好标签及写保护口,标明工程名称及上交月份;
4、要求扫描处理、录制光盘的资料,还必须扫描处理、录制光盘;在施工中有关重要工序需要拍照和数码施工人员拍照的,都必须拍照和数码摄像并录制光盘。
十三、资料保管:
资料员负责漂亮资料的保密、防盗、防腐、防丢、防潮工作;
2、保持资料的干净、整洁;
3、全权负责小组常用的资料,应自留复印件或拷贝保存,以备查阅;
十四、失效资料处理:
1、工程竣工后房地产项目总监(总监代表)负责将剩余的文献资料上交公司;
2、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和资料员鉴定参考资料资料是否留存;
3、对不留存的资料经总工办批准后销毁。
十五、总监、资料员的责任:
总监管理工作对资料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资料员对资料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十六、执行制度的考核:
十七、相关制度:
监理组行文管理制度。
十八、涉及的表格:
1、收/发文登记;
2、资料移交登记表;
3、资料目录表;
4、监理政府机构发函数量统计表;
5、机电工程人员发函明细表;
6、资料借阅登记表。
监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篇3
我国公路建设自1985年开始在世行贷款项目中按照国际惯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年工程建设监理全面开始实行以来,一改过去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体系,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三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其社会效益得到充分肯定。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监理制度一直没有形成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甚至成为业主的雇员或下属机构,造成了在公路建设中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文就此现象进行分析,愿与同行交流探讨。
1.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行为关系的现状及根源
1.1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关系的现状。目前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资金的支付,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由于资金等问题,承包商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这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矛盾:
1.1.1业主方面。
1.1.1.1立项后,业主往往以“优化设计”为由,在未和监理、承包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删减、变更相关的工程项目,或不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要求,随意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造成工程施工难度加大;前期拆迁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造成窝工,后期利用合同外单方制定的奖罚规定要求承包商按期完工,造成抢工,又不愿意支付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
1.1.1.2资金不到位,工程款不能按月计量一次拨付,致使工期因资金不足而拖延,监理也无可奈何。
1.1.1.3因涉及到工程造价控制等问题,指挥部合同处作为负责业主审核工程计量、变更、索赔的具体实施部门,成为三方矛盾的焦点:指挥部合同处对已经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过的工作内容、工程量重新审核,形成业主对监理不信任的事实,引起矛盾;重复审核,引起支付时间的延长,致使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给承包商,引起矛盾;有心到现场核实,却又被审核计量等工作困在办公室中,引起变更、索赔等批复困难。
1.1.2监理工程师方面。监理工程师作为经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本应按照规范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维护双方的利益,而在现行模式下,监理工程师在业务上有心科学、规范的行使监理权力,在行政上却又受制于业主,无所适从,矛盾重重。主要表现有指挥部合同处对工程计量的二次审核引起监理工程师的抵触情绪;因社会监理事实上成为业主的雇佣,往往会出现只维护业主的利益而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引起承包商的消极对抗,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利用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利强制承包商执行。
1.1.3承包商方面。由于资金拨付大权仍然掌握在业主手中,作为业主雇佣的监理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权却并不承担过多的责任,承包商始终成为三者之间的弱式群体,表现在:业主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总监)大都不具备专业监理资格,承包商苦不堪言业主直接插手工程建设和现场管理,和社会监理一起对承包商进行双重管理,导致承包商在具体施工中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1.2矛盾产生的根源分析。
1.2.1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作为出资方的业主,事无巨细统抓统管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一时间难以改变,对自己出资建设,却将资金使用、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的'“大权”完全交由他人处理的现象一下子难以接受的;
1.2.2作为出资方的业主,经常会认为监理是受自己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督的,承包商是付钱请来完成工程施工工作的,不认可监理独立的监督角色,因而认为监理和承包商都是自己的雇佣,不能接受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
1.2.3作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委托人,业主对工程的进度、费用、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业主认为自己完全可以胜任,不必假手他人。然而为了立项,又不得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社会监理制”。
1.2.4“经济原因”导致失去“社会监理”职能。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命令、指示开展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自己应得的费用,因而只能对业主惟命是从。这样既不用承担责任,又可以顺利拿到监理费,监理失去了“社会监理”的职能,成为业主派出的“施工监督员”。
1.2.5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不高。他们缺乏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深厚的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经济知识和严格的合同意识,综合水平、信誉相对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能力,不能令业主十分放心地将工程管理工作完全托付给他们。
1.2.6个别承包商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工作,采用非正当的行为诱使或迫使监理人员作假,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2. 对当前业主、监理、承包商混乱的行为关系这种现象所应采用的对策。
2.1 以FIDIC条款为依据,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严格约束三者之间的行为。目前仅仅依靠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工程施工来说是不够的,需要有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方面专项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的保障三者的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
2.2建设方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关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转变观念,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模式和思路,特别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设以及管理思路要逐渐向FIDIC条款的要求靠拢。同时摆正自己的位置,承认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局面的事实,建设方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进行宏观控制、审批外,应按照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职权和利益,充分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实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等目标的全面实现。
2.3监理单位除了掌握好工程技术外,还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对合同应有清晰的概念,能够熟练运用合同解决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应不断提供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也应注重个人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2.4承包商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对所投标的工程和拟投入的人员、在工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保证进入工地的人员和投标书上的人员、设备相一致,开工后能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计划和进度计划完成工程任务。同时相关部门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对进入公路施工市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从高、从严的考察和考核,保证有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和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2.5其他的一些建议。
2.5.1考虑是否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
2.5.2考虑是否建立工程资金保证制度。即建设方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应在相关的账户中存入拟建工程相应比例(50%、60%或80%)的资金,并保证在开工后若干时间内存入的资金达到100%,这样可以保证工程施工中有充足的资金,避免因资金问题引起的工期拖延甚至偷工减料。
3.结语 自1996我国实施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已经历了10多年的磨合期,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已被广泛认可。然而,由于上述种种社会的和历史的原因,形成了目前的这种建设方全抓全管、监理成为建设方“雇员”的的现状,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监理”的监理制度,也使得当前公路建设中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行为关系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工程的正常开展。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的各方能逐渐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形式下,特别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特殊需要。
监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篇4
近年来,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失衡,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建筑市场业主的许多不规范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工程建设中诸多方面的问题,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因素之一。建筑市场业主是建设项目的所有者、投资者和使用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能独立地对建设工程项目筹集资金,作出投资决策,并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在建筑市场的主体中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要规范业主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行。
一、业主不规范行为简析
1.招投标阶段的不规范行为。
在项目的招投标阶段,一些业主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成了邀请招标或变相议标。尽管形式上是公开招标,表面上也很公平,但实际上在招标前施工单位已经内定,通过随意提高对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抬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者,并给暗定的承包单位透露标底,创造条件让有关系的承包商中标。还有些业主随意压低标价,缩短工期,附加不平等条件,强迫中标的承包商签订“阴阳合同”,单方面地强调业主意志,严重损害到承包商的利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为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
2.施工阶段的不规范行为。
在项目的施工阶段,业主随意干扰承包商经营活动的行为常有发生:有的业主缺少专业知识,却以“优化设计”为由,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修改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反工程强制性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给工程留下了隐患;有的业主要求承包商带资或垫资施工,并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有的业主要求承包商超标准缴纳履约担保金,随时强迫承包商接受一些合同之外的条件,否则就会以没收保证金为由进行威胁;有的业主指定分包商和物质供应商,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商分包管理费,材料采购价格也常常高于市场价,不仅剥夺了承包商合理的利润来源,而且影响了工程的投资效益与质量。
3.竣工阶段的不规范行为。
在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业主的不规范行为突出表现为:有的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而业主急于使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分不清责任;有的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业主却不按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有的工程已经竣工使用,但业主不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工程款拖欠的三角债,破坏了建设领域正常的诚信理念与行为规范,制约了建筑行业的发展。
二、规范业主行为的对策
1.完善工程建设的法制体系。
我国已颁发《建筑法》、《招投标法》、《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这对于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很重要。但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法规政策往往局限于一些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迫切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些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使建筑市场能在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下有效运行。1)对业主应履行的义务、遵循的建设程序、惩罚处理制度等要做出详尽的规定。要从科学管理和廉政建设的角度建立具体的管理办法,对业主决策不当,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2)加强建筑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对项目的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和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对招投标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如“假招标”、“暗箱作业”)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3)加强资金管理。资金不到位,不准开工;归账未清,不准建新项目;工程拖欠款可以从业主账号中直接强制划拨;既要开户行审核概预算,控制超拨工程款,也要对拨款不及时和拒不拨工程款的行为进行监控。对在资金管理中的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
2.加强对业主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一支组织严密,反应灵活,监控有力,公正廉洁的监督队伍,加强对业主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一方面要严把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四道关,另一方面要依法规范业主的'招标行为,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包括规避公开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不执行法定招标程序等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沟通信息,实行综合整治、联动执法。对于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执法不力、者,要对直接责任人认真查处,推动合法、公正、高效执法。要加大监督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使建筑市场成为真正“统一开放,依法管理,平等竞争,有序进行”的市场。
3.提升业主素质,强化业主的法律意识。
针对一些业主法制意识淡薄、专业知识缺乏的现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代表进行培训并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业主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均应参加相关部门主办的短期行业培训,重点学习国家各项建设法规和条例、建设基本程序、项目管理知识,了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要通过学习使“外行业主”变成“明白业主”,使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白自己在工程建设中应该做些什么工作,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参建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明白如何做好业主,提高建设项目的综合效益。要使业主树立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合同意志强于业主意志的思想,从而减少不规范行为。
4.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目标。
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为接受项目的委托而开展的技术活动,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等特点。监理单位是技术服务单位,要协助业主进行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实现业主工程建设管理的预期目标。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单位在提供监理服务的过程中,要以公正态度对待业主和承包商,它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是平等的横向关系。我国有关法规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应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而不是依赖业主进行工程管理,建设单位亦无权不规范介入监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监理单位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准绳,既要谨慎、勤勉地为业主提供服务,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又要注意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公正的认证、决定或行使处理权,正确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力。
业主是建筑市场形成的基本主体,业主的行为规范对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建设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业主行为;业主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合同,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以使建筑市场更加富有生机与活力,实现建筑业持续协调的发展。
监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监理公司的财务行为理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建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遵循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各监理公司和所有临时监理机构。
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单位的领导人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领导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执行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和监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积极性来强化财务管理。
第五条 必须树立“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思想,充分认识财务管理渗透和贯穿于企业一切经济活动之中,更是企业经济活动的检查手段,财务管理是一切管理的共同基础。
第六条 企业法人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所有财产属于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授予的经营资金、财产有统一管理、合理调配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体制
第七条 公司为企业法人,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实行经理负责制。公司所属单位为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企业法人规范下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实行“两级核算”的制度。即公司(独立核算单位)、监理代表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两级核算,公司、监理代表处两级管理的体制。
第九条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所属监理代表处实行报账制。各监理代表处均应设账实行会计监督,严禁搞无账会计。监理代表处每月必须向公司报账一次,报账可采取抽单报账或汇表报账,程序和方式由各处自定。
第十条 公司会计核算的任务
第一、全面反映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第二、反映期间费用的发生情况;
第三、反映对外投资其他经营情况;
第四、通过审查、汇总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利润分配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对监理代表处进行单独核算。
第一、核算监理代表处职工、聘用人员的工资(在册职工加班工资、夜餐费);
第二、核算监理代表处固定资产和车辆使用费;第三、核算监理代表处的办公费、通讯费、水电费、差旅费、住宿费、食堂开办费、伙食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低物品购置费、会议费、交际应酬费及其他。
公司核算出各代表处的费用成本,为以后的承包制推广积累经验。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凡企业所属的各种收入一律进入公司的合同账户。凡未按本条规定执行的,要追究负责人责任,除按公司内部合同上交一切费用外,并处以1、5‰的违规罚款,罚款由负责人承担三分之二,会计负责人承担三分之一,罚款由公司经财务部直接扣收,不准公费报销。
第十三条 企业除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有权以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文件外,其他任何部门、分公司和个人都无权签订类似文件。监理公司的贷款、集资或利用其他方式筹集资金,都必须经公司经财务部门认可,报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以文字为凭,否则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公司对所属监理代表处将逐步实行分账管理,定额承包,定量用款,盈利提奖,亏损自负。公司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有权查询各代表处各期费用的配比核算情况,代表处应该财务公开,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单位任何收入,包括监理服务费结算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和无形资产形成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钱款均应先存入单位银行,会计部门统一办理收支,纳入会计核算,不准设立“账外账”。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对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监理公司属国有企业,所有资产均属国有资本。企业必采取不同形式来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把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定期责任目标。固定资产年限折旧法提取折旧,折旧资金全部留存,作为更新、保值专用资金;公司总体负责增值任务,增值资金人由部合同体现。
第十八条 企业固定资产要建立台账制度。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账实相符,定期清点。
第十九条 凡经公司批准报废、毁损、遗失、出售的固定资产,公司负责人通知经营财务部销账。
第二十条 企业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属企业资产范围,必须有价使用,纳入会计核算之中。公司无形资产使用权属企业法人,其它人无权转让。任何赠予、无价转借和盗用均属侵公行为,企业法人予以追究,必要时诉诸法律保护企业权益。
第五章 纳税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收是国家法令规定的制度,属上层建筑,它是国家强化的意志和政策,纳税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财部、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原则上每壹年对公司经财部和监理代表财务收支进行一次正常审计。
第七章 会计人员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其他各项财经制度,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必须注重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要有敬业精神,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在工作中无故刁难和泄私愤,要树立严以律已、宽以待人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企业各项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分清资金渠道,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加强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管钱和管账要分开,银行印鉴保管要分开,制证和付款要分开。
第二十七条 经财部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计划、合同、预算、协议和其他有效文件;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并有权要求更正。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结性文件,单位具有法律保证性。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内容参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印制。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分月报、年度决算报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各项规定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内容有抵触的,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或上级对财务制度有变更或修订的,由公司统一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