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通告范文(精选14篇)
拆除通告范文(通用14篇)
拆除通告范文 篇1
强制拆除公告
当 事 人:威德家俱(深圳)有限公司
住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六联澳子头村
我大队因碧岭花木场内违法建筑一案,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了要求限期拆除碧岭花木场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20xx]深坪规土行罚字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xx年4月27日就限期拆除事宜进行了公告(编号:深坪规土行告字第[20xx]002号)。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拆除的义务,20xx年5月13日我大队向当事人发出了[20xx]深龙坪规土监行强催字第002号《催告书》,但当事人迄今仍未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大队决定于20xx年8月26日强制拆除位于坪山新区碧岭社区金碧路威德家俱(深圳)公司碧岭花木场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20xx年8月14日
拆除通告范文 篇2
小学:
你校现有D级危房平方米。为保障师生安全生活、学习,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限期你校在20xx年3月底前将危房拆除到位,并安排好学生学习去向,不得延误。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中心学校
年3月10日
拆除通告范文 篇3
号X室业主!
你户未经过规划部门的批 准,擅自在顶楼违建房屋,区住建局、区拆违办、物 业公司多次上门劝说无效,现下发拆除违建通知书, 责令你户一周内自行拆除。
物业服务中心
X年XX月XX日
拆除通告范文 篇4
房屋拆除公告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桃溪滩支行原营业办公楼进行拆除。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行现公开招选拆除单位。
一、拆除范围:桃溪滩支行老营业办公楼,共四层,总建筑面积9.77平方米。
二、要求及条件: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和经验,中标后要按章办理拆除手续和处理废料,废土、废渣需全部外运。
三、投标办法:各投标人须在20xx年8月24日17时前将投标报价书、资质证明等密封完好后交本行人事监察部陈新收。
联系人:潘 谢
联系电话:87693 8762
拆除通告范文 篇5
:
你户所修建的工程,经核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之规定,属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现责令你户于年月日前自行拆除。在此期间你可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辩,否则,我局将组织有关执法单位进行强行拆除。
年月日
拆除通告范文 篇6
根据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经我局依法审核批准xx市金碧苑置业有限公司在四新路43号及附号地段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凡属:四新路43号及附号地段内的所有房屋,均为拆迁范围,各类房屋须全部拆除。
二、上述地段的房屋拆迁,由xx市新佳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法人代表:杜红萍。
三、拆迁期限为x年8月26日至x年12月30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不得无故拖延搬迁。
四、在我局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不得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拆迁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身份不明者,被拆迁人可拒绝其进户。
六、被拆迁人不得拒绝拆迁,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迁。
希望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大局为重,克服困难,积极搬迁,支持城市建设,为建设多做贡献。
特此通告。
x年8月25日
拆除通告范文 篇7
为进一步推动市容市貌整治工作,有效解决市区建筑物天面外立面违法搭建问题,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我区建筑物天面、外立面的违法搭建物实施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拆除、清理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法搭建物和广告招牌。
二、对用于遮阳隔热、防漏防渗等用途的天面搭建物,责令业主在限期内按要求自行整改后,可保留使用。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不满足安全需要的,予以拆除。
三、以竹木、排栅、铁架等用于楼顶绿化、晾晒的搭建物,通过引导提升,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且没有安全隐患的,可予以保留,但业主须加强管理、定期维护。
四、各有关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清理建筑物天面、外立面违法搭建物的整治工作,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对不按规定拆除、整改搭建物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拒不执行本通告,阻挠、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年 月 日起执行。
**区人民政府
年八月七日
拆除通告范文 篇8
广大小区业主:
今年以来,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县上下掀起了“四城同创”各项工作的新热潮,在全民动手、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下,城区面貌、小区环境整治等各方面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部分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破窗开门、乱堆杂物、毁绿种菜、占用公共绿地和消防通道等行为依然存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上行为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若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限期5日内自行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县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或清理。对反抗、阻挠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县行政执法局 县规划局 县公安局
县住建局 县房管局 xx镇人民政府
年10月20日
拆除通告范文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拆除违法建设的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全区拆除违法乱建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等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凡违法建设必须在10日内自行拆除;对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立即依法强制拆除。三、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违法建设施工业务,违者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招投标资格。四、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广、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纠正;供电、供水部门、邮电部门、电视台不得为其供电、供水和办理电话、电视信号入户业务。五、对拒绝、阻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月四日
拆除通告范文 篇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开区管委会:
为了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实施新城办盘乐村城中村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拆迁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现居住在韩城市新城区涺阳路以东、西峙路以西、复兴路以南、拟建规划路以北,属韩城市新城办盘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单位等拥有产权或实际使用权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民德贤社区新、老百户居民区房屋)和附属物,以及西峙路以东、桢州大街以西、盘乐路以南、五星路以北的村民房屋和附属物等。
二、房屋拆迁时限
20xx年12月6日至20xx年3月31日
三、实施主体
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该项目是我市打造区域中心,提升城市品位的“民心工程”,广大居民群众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全力支持项目建设。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抢建不予补偿。
对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拆迁工作的人和事,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5日
拆除通告范文 篇11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建(构)筑物当事人(含出资修建人、土地出租人、共同或合伙修建人):
你(单位)在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的违法建筑,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南岸综执强拆〔20xx〕806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本机关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所涉及你(单位)财物清理、搬移、保管,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拆除通告范文 篇12
根据省、市、区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精神,为推进x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卡项目】的步伐,由xx区人民政府对x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统一安排,依次实施,分片安置的原则进行征收。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片区:西津西路196至300号(双号)、郑家庄143至161号(单号)。具体为:xx大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xx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二区西1栋、西二区西2栋、西二区西3栋、西二区西4栋、西二区西8栋、西四区郑1栋、西四区郑2栋由西向东的三个单元。
二片区:西津西路138至186(双号)、柳家营路45号、87至103号(单号)。具体为:西一区西五栋、西一区西六栋、西一区西七栋、西一区西十一栋、西一区西十二栋、西五区八十七栋、西五区九十一栋。
以上征收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以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xx市xx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地相关规定:
(一)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就近期房安置。
一片区安置地点:老厂区5号地块1、2、3、4、5、6、7号楼,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二片区安置地点:拟安置到豪布斯卡22号地块或25号地块,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二)非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签约期限
该项目一片区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5天开始,90日内完成(即20xx年1月11日—20xx年4月16日,其中春节2月7日至2月13日共计7天的节日时间,不计算在征收签约期限之内);二片区签约期限另行通知。
六、奖励期限
一片区按本公告签约期限执行;二片区按另行通知的签约期限执行。
1、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20xx0元;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
2、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11天至第2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40000元;第21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0元;第31天至第4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20xx0元;第4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xx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xx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28日
拆除通告范文 篇13
房屋拆除还耕通告永xx村村民: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xx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改善我县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房建设中的的实际情况,现就崭山村农房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和面积标准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农村村民宅基地包括农村村民居住的寝室、堂屋、粮食堆房、厨房、厕所用地。
现就永新镇崭山村村民建房用地作如下要求: 1.凡是一户人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宅基地的,必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拆除,只保留一处宅基地;2.凡是重新选址修建新房的,必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拆除旧房还耕(林);3、凡是扩建房屋,扩建面积与原面积合并计算,超过标准用地面积必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拆除;4、凡是新建房屋未进行外观装饰的,必须于20xx年6月15日前进行外观装饰;5、凡是影响村容村貌的工矿、企业、公益事业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进行装饰或者拆除。以上事项由永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崭山村村社干部群众具体落实,国土资源中心所、规划建设中心所密切配合, 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特此通告。
xx镇人民政府
五月二十二日
拆除通告范文 篇14
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礼纪镇桥海村委会万宁银特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户主:
你们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礼纪镇桥海村委会万宁银特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违法建设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于20xx年1月15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们于20xx年1月20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但你们逾期仍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维护法律法规,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我局决定于20xx年2月15日对你们上述违法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如有不服,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强制拆除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莫彬养 电话:
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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