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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汇总两篇

2026-03-22 14:00

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精选2篇)

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 篇1

燃放“孔明灯(许愿灯)”,明火飘游不定,极易引发火灾。为严防事故,保障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等可燃物为燃料,以易燃物制作,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一、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损害的,公安机关依法严肃追究。

怀集县公安局

20xx年9月14日

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 篇2

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孔明灯”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全市范围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抵制不良燃放行为,践行安全文明生活方式。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对在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依法查验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对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四)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六、各县市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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