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推荐15篇)
基金会章程(精选15篇)
基金会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公益基金会。
英文名称: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资助为老服务的组织,让全国4000万临终老人得到专业的心灵呵护服务,促进中国整个养老及社会服务事业的和谐发展。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让生命呵护生命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老人心灵呵护中心、南京老人心灵呵护中心和长沙市爱与陪伴老人呵护中心三个民非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大兴区首邑上城40号楼2单元14层4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助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服务的组织及相关研讨、交流和培训服务。
(一)资助为失智失能、重症、临终老人提供服务的项目;
(二)资助为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能力培训;
(三)资助为老服务的研发、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对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及宗旨高度认同并能弘扬传播的爱心人士;
(二)公益慈善基金会运作方面的专家;
(三)对本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
(四)业务主管单位代表、捐赠者、发起者;
(五)优秀的义工代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弘扬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
(二)推荐理事、监事、顾问、员工和合作组织;
(三)积极参与本基金会的募款工作,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五)了解本基金会的运行状况,积极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 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人员工资福利。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对外捐赠超过50万元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超过5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内工作的社会公益组织;
(二)捐赠给与本基金会长期合作开展公益事业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章程 篇2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教育而振兴家族,通过奖励使子孙发奋学习而成就事业,由此营造家族崇尚读书的氛围和追求美好梦想的动力,以此强化家族子孙后代的凝聚力、向心力及亲和力。
第三条:凡子孙后代(包括子孙后代个人合法的婚姻伴侣)皆为本基金会所述家族成员。所有家族成员对本基金会享有同等的捐赠权、被奖励权。所有满18岁以上家族成员享有对本基金会的参与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本基金会由天地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先生 发起。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所在地址为 南宁巿青山北路四号畔山花园1号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6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募集善款,接受捐赠,奖励后代在学习中取得优异成绩和卓越进步者。具体如下: (1)为保证奖励基金的不断扩大,鼓励家族人员视情况积极自愿捐款; (2)每年家族聚会活动中奖励本年度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后代; (3)每年家族聚会活动中奖励本年度取得最大进步的后代等。 (4)基金会全体成员认为可以给予奖励的综合素质优异或单项成绩特别突出的后代等;(5)有条件的扶持特困生(申请条件附后,正在完善中);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基金会成员全体大会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基金会代表大会。
第八条:基金会代表大会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基金会代表大会由本基金会理事长组织召集。
第九条:基金会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基金会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1)章程的修改; (2)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
第10条 :本基金会由3—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满,可以连选连任。首任理事会全体成员为永久荣誉理事成员;
第十一条:理事的资格 (1) 家族成年人; (2)遵守宗旨,热心于教育慈善事业; (3)有健康的身心和体魄。
第十二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上届理事会提名候选人,由基金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三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有参加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工作的权利; (2)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利; (3)有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利; (4)理事有义务执行本基金会的合法的决议; (5)有义务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6)有义务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等。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决策及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2)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年度收支计算及决算审定;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开,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16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议决必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2)讨论和确定基金会的项目和年度预算; (3)章程规定重大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的,参加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过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2)身体健康,能坚持完成工作;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章程的行为,理事长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理事长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的损失的,理事长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活动;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4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首期基金会成员的捐赠本金利息,基金来源及基金会任职条件有:荣誉会长的50万元以上,理事长30万元,执行会长和监事长20以上,常务常委副会长15万元以上,常务副会长10万元以上,副会长5万元以上,会员5000元以上;(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员捐赠; (3)投资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款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奖励本年度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家族后代支出; (2)奖励本年度学习成绩进步特别大的家族后代支出; (3)资助特困生支出; (4)基金会工作日常开支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或其他合法支出。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自主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应当进行财务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2)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3)基金会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召开基金会大会等形式决定分配及处理。
基金会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梦想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是由数名航空专业人士发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设立,管理和使用社会各界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学生上的互助金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凡与航空有关的在职员工或在校学生经申请均可成为“梦想基金会”的会员。
第四条 蒋绍新作为基金会的主要发起者和基金的主要捐赠者,自基金会设立即为该基金会的永久成员。
第五条 基金会的宗旨:关怀学子,助力梦想起航;传递温暖,爱心互动。
第六条 基金的用途:基金用于对贫寒学子提供资助,帮助实现学子优秀的梦想创业想法和用于开展竞赛比赛活动等。
第七条 基金会的权利机构是基金会会长团,设会长和副会长;执行机构为基金会委员会。
第二章 基本工作原则
第八条 基金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梦想基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基金会下设的具体机构: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前期由蒋绍新推荐并经基金会理事会会协商推荐产生。从第二届起,由所有会员共同推荐候选人产生。
第十条 第一届会长由基金发起人蒋绍新担任,首届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推荐产生担任,负责主持基金会日常管理事务;
会长职责:
1、基金会章程的颁布;
2、基金会发展方向的确定;
3、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开展工作;
4、监管基金的使用和运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下设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六个工作组构成,分别为:秘书处、公益项目组、宣传募集组,基金管理组,爱心教育组,监督组。每个工作组设立执行组长1名,组员数名且各组长由组员推举产生。各工作组成员中必须有6名以上(含)梦想团推荐的人选。
第十二条 各工作组成员必须是基金会会员才有资格参与选举,每两年通过选举方式进行委员换届;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负责日常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开展学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3、合法履行委员职责,在有利益冲突情况时予以回避;
4、负责制定及修改基金会的章程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5、定期举行基金会会议,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6、支持组织的使命并愿意确保组织对其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出及时回应;
7、协助制定和完成长期战略规划,包括组织能力建设和资源开发;
8、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下,基金常务委员会将召开临时会议;
工作委员会的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在基金委员会中有决议权;
3、有审核基金受助人评估与评定的权利;
4、有审核基金会资金投资与运用效益最大化的权利。
执行组长的职责:
1、负责召开委员会议;
2、会议记录的撰写;
3、对会员申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定;
4、建档、存档基金会申领与审批资料;
5、负责与基金管理组对接申领款项支付工作;
6、参与爱心活动的宣传;
7、每个月定期公布季度财务报告以及活动报告,确保财务管理符合条例,可靠并有透明。
8、负责指导解答各工作组与基金会相关的工作。
工作组成员的权利
1、有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执行权;
2、有基金会日常申报材料的初审权;
3、有基金会档案管理权利;
第四章 基金用途
第十三条 助学金经理事会共同评定后,按标准对贫寒学子资助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 竞赛奖每年定期举办相关竞赛活动,基金用于对活动的资金支持和对获奖者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爱心基金定期开展爱心活动,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第五章 基金款项来源
第十六条 会员缴纳的入会费是基金款项的来源;
第十七条 创始人蒋绍新承诺每年捐赠不少于3000元(叁仟元整)作为基金会款项的来源;
第十八条 社会各界企业与个人的捐赠和基金会活动筹捐的款项作为基金会款项的来源。
第六章 款项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款项由基金会下设的基金管理组专门列项进行管理,并通过安全有效途径保值。
第二十条 基金款项不能挪为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款项实施严格财务管理,每个月公布一次基金会收支状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款项的财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止。
第七章 基金款项的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 助学金,圆贫寒学子的求学梦
1、申请条件:属于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2、申请标准:品学兼优,同时提出申请,获得老师和至少三名同班同学推荐。
3、 资助标准:根据每年基金的募集情况在确定资助的人数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竞赛奖(待定),鼓励学子科技创新和创业。
1、申请条件:根据情况再定。
2、申请标准:根据情况再定。
第八章 基金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采取自愿入会的原则,凡入会者提出申请,经基金会同意并签定《梦想基金入会协议书》,即可成为基金会的会员。会员需每年缴纳会费:在校生100元/年,其他:200元/年,缴纳的会费将作为会员捐赠的基金使用,该会费的缴纳可通过汇款、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会员享受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满足资助条件的会员有享有被捐助的权利;
3、会员有知晓基金会季度财务报告的权利;
4、会员有向基金工作委员会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会员享有以下义务
1、有捐助的义务;
2、有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会员退会:
1、延期或不缴纳会费,视为会员自动退会,但会员自愿退会需应以书面的形式(退会书面说明书)上交工作委员处;
2、会员退会后以往所缴纳的会费因是会员在会期间捐赠的款项等故此均不退还。
基金会章程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奉献爱心办基金,办好基金为员工。筹集爱心基金,围绕总公司对职工的关心,爱心员工的需要,实施安老、扶幼、济困的帮扶项目,发展帮扶公益事业,促进后勤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对职工生活爱心时所提供的帮助,是职工在按国家和后勤集团总公司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生活上仍有严重爱心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补充性的帮困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来源于后勤集团总公司专项帮扶资金,后勤员工爱心善赠,友好单位、企业、个人赞助和公司效益比例划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机构是后勤集团总公司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对捐款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达到一定数额,均颁发捐赠证书,以示感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帮扶活动的业务范围为募集、管理基金,资助和举办帮扶项目。具体为:
(一)基金募集坚持实行自愿的原则。
(二)依法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接受后勤集团总公司内外各界的帮扶捐赠。
(三)资助各类帮扶性项目 。
(四)传播普及爱心基金理念。
(五)严格捐款手续,做好基金的登记与管理。每次募集活动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向总公司通报具体情况。
(六)实现爱心基金保值增值。
(七)奖励帮扶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第三章帮困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帮困对象:后勤集团总公司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工、聘用员工及临时工)。
第十条后勤集团总公司员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帮扶:
(一)员工因患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过高,因自理部分较高,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爱心的为主要帮扶对象。
(二)员工的配偶及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等)患严重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爱心的。
(三)因家庭经济条件造成子女就学爱心的(义务教育和大学生培养)。
(四)家庭因遇到火灾、水灾、雷击等意外灾害,财产损失严重的。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因素造成经济严重爱心的。
(六)见义勇为的行为及需要资励、表扬的项目。
第十一条凡符合上述条件者,本基金会将优先考虑为后勤集团总公司的建设和发展勤奋踏实、兢兢业业工作的员工的帮扶申请。
第四章帮困办法
第十二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初审后送交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帮扶名单和数额。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核帮扶基金时,须有基金管理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有效(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帮扶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办法(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半年要组织人员对爱心员工的生活、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核准集团总公司爱心员工的底数,建立健全爱心员工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实施帮扶前,帮扶对象填写申请帮扶情况登记表,附上有关凭证,由所在部门核查后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实并研究同意后实施帮扶。
第十八条实施帮扶对象签字(盖章)回执制度,所发放的帮扶资金必须由本人签字后才能作为入账凭证。
第十九条对爱心员工的情况和原因,发放帮扶基金等各个环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对帮扶基金扶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不定期的进行回访,以确保帮扶基金的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建立基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基金管理不善、运行不当、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调查失真、申报不符合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审核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领取基金期间因违纪而受处分者,基金管理委员会将立即停止对其发放帮扶资金。 第二十二条领取帮扶基金期间家庭情况有较大改善的帮扶对象应主动向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停止领取帮扶资金,基金管理委员会也将根据帮扶对象家庭经济情况变化减少或停发帮扶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帮扶基金每季度研究、发放一次。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金由基金管委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集团总公司工会、审计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基金的使用及收支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基金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受后勤党总支及后勤工会的领导。本基金会由不超过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基金会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委员的资格:
(一) 热心爱心帮扶事业的集团总公司各部门员工。
(二) 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的员工。
(三) 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九条 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委员由各部门推选,总经理会议从推选名单中确定。
(二)委员会换届改选时,由总公司各部门、委员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并组织上述人员及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
(二)罢免、增补委员应当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总经理会议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委员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的修改必须得到三分之二委员的通过。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有权向委员会提出与本基金会宗旨、运作方式等相关的建议。为保证基金会运行的相对稳定性,这些建议一般在下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经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采纳。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若委员会主任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托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有1/3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召开委员会会议,主任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增补或罢免委员。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管理委员会。
基金会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助贫困师生,助学、助教;奖励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师生;支持有关教改、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促进各类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委员会,接受教育委员会指导。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筹建教育发展资金;
(二)对贫困学生、贫困教师开展资助、救助;
(三)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及先进办学单位、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支持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师资培训等;
(五)管理与运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资助、奖励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 名,秘书长1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关心、热爱教育事业,关爱贫困儿童的有识之士;
(二)为本基金会资助、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或委托代表;
(三)熟悉基金会管理的人员。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六)检查理事会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财政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助者公布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救助助贫困师生;
(二)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办学单位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扶持农村基础条件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资助有关教学、科研项目、师资培训项目等;
(四)理事会办公设施设备及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 2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二)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xx年10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章程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省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致力于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爱心人士与志愿者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xx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xx区田路号自编栋房。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教师;
(二)为贫困地区在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提供资助;
(三)为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合作与交流提供资助;
(四)为支持和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提供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志愿者捐赠;
(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及单位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投资收益。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教师 ;
(二)为贫困地区在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供资助;
(三)与其他教育相关单位开展合作与交流提供资助;
(四)为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提供资助。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合的重大投资50万元、公益活动50万元,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本基金会尚未实施终结的项目继续捐赠用于公益目的;
(二)捐赠给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志愿者发起成立的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组织;
(三)捐赠给其他有需求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x0年9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章程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郭巷中学91届同学互助基金会,由陈益民同学发起创始,并由其命名基金会对内对外名称为“寅基金”。
第二条郭巷中学91届同学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所有凡在郭巷中学91届学习的同学组成的非正式、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会员是指凡是郭巷中学91届同学,承认本会章程且自愿加入的成员。
第三条基金会宗旨:增进同学友情,加强同学之间交流,开展同学互助互勉,促进同学共同发展。
具体:
(一)促进91届同学之间的集体联谊。
(二)促进91届同学之间的工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发展。
(三)促进91届同学之间的互帮互助,增进友谊。
(四)基金会会员平等相处,不分高低与贵贱。
第四条本基金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条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章基金会理事会职责
第六条组织基金会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充分发挥基金会会员的桥梁作用,加强母校与各界的交流。
第八条定期组织基金会会员联谊活动及91届同学之间的集体联谊活动。
第九条加强本会与母校及其它同学会、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
第十条建立同学QQ群网上交流制度,使郭巷中学91届QQ群成为同届同学交流的平台和窗口,每位同学可在群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得在群内发表不当言论、有关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言论和淫秽语言、图片等,违者逐出本群。QQ群号为1944。
第十一条不定期共享《基金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参加由基金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拥有了解、监督基金会理事会工作的权利。
(三)会员享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基金会决议。
(二)维护基金会、同学的利益,维护基金会的信誉和形象。
(三)积极捐助基金会活动基金。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基金会发展献谋献策。
(五)积极支持基金会,互通同学信息,互相关心及帮助。
第十四条参会
(一)参会会员面向全体郭巷中学91届的同学,本着自愿、爱心的原则,每年力所能及向基金会募捐。募捐不限数额,不限起点,不得攀比。
(二)本着自愿的.原则,基金会欢迎每一位同学参加本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退会
(一)会员可自由退会,申请退会会员募捐的资金保留在基金会,不随会员退会而返还。
(二)有严重损害基金会、同学利益的,应劝其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财务会计、财务出纳。
(四)审议表决基金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五)审定活动基金收支方案及具体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年中前后。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理事会(人数9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构成如下:
(一)会长1名:基金会的总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拟定基金会工作计划;召集和组织基金会的各项活动,起草活动方案;指定或分配理事执行理事决议,执行活动的分工任务;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直接管理财务;代表本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大范围全年级同学聚会,校领导、班主任及任课老师联系邀请。
(二)秘书长1名: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向会员通报情况,拟定基金会工作计划,召集和组织基金会的各项活动,起草活动方案,制作聚会纪念册、光盘,编辑《基金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
(三)理事8名:除了表决重大决议,还要协助会长办处理各项事务,分别负责五个方面工作,即活动与策划;宣传和外联;财务;帮困和慈善的实施;制作聚会纪念册、光盘,编辑《基金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表决重大决议。
(四)财务会计1名(理事兼任):负责会计事务,做好收支账,整理和记录以现金和非现金(实物)等方式对活动基金进行募捐的会员,按财务制度管理本会经费,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帐目。
(五)财务出纳1名:负责募集现金的收支及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收支等票据,跟财务会计对好账。
(六)顾问(监督)若干:负责对常务理事会策划的聚会方案进行把关,对活动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和提出建议,行使监督职能。支持理事会会议的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产生理事会的决议。每年至少两次。
理事会会议包含:提出各项活动议题议案;制定和布置本会的工作计划;做出对个人会员的处理决定,提出理事会人员任免,提交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产生大会决议。每年一次。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向会员大会做基金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七)负责筹集活动经费、对基金会活动基金进行管理。
(八)保持和所有同学的日常联系,及时更新传递同学通讯录。
(九)促进同学互相关心及帮助。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所设会长、秘书长、理事、顾问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任期为2壹年,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从会员中选出,需大会会员三分之二投票或举手表决通过,选举通过后可连任。财务会计和出纳由理事会推选人员,理事会半数举手表决后通过。
第五章基金的获得、用途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活动基金的获得
(一)活动基金原则上由理事会每年向基金会会员募捐一次,由财务出纳统一收缴,现金交给财务保管或存入活动基金银行储蓄户,并将报表递交会长签字,基金收支时时公布在群共享。
(二)活动基金的募捐以力所能及、自愿捐助为原则,不限数额,积极倡导“韩信点兵,多多益善”。理事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发募捐倡议书,欢迎各会员应积极响应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活动基金的用途
(一)大型同学聚会,面对全体同学的大型聚会,费用实行AA制,每人按200-300元的标准,基金会会员由基金会同统一支付,总费用由基金会多帖少补。
(二)小型同学聚会,会员人数大于会员总数一半的,费用实行同第(一)条;会员人数小于会员总数一半的,费用实行全体AA制,基金会不做统一支付。
(三)理事会会务费,全额由基金开支,会务费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
(四)基金会会员大会的会务费,全额由基金开支,会务费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
(五)慰问奠仪金,当同学中有人失去血亲直系亲属时,知情同学应及时通知基金会,理事会安排关系亲密的同学作代表,携慰问金若干,并以郭巷中学91届同学名义送花圈一个,作为对逝者的悼念,使当事同学在悲痛之时能感到同学们送去的一丝温暖。女性会员当中的失去直系亲属者,以出生地为准。
(六)当同学有重大疾病时,经治疗费用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下,经报理事会通过,会长同意后,由理事会安排关系亲密的同学作代表,探望并送去1500元慰问金。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病情的同学给予20xx元慰问金。经基金会了解情况后,以基金会的名义可适当提供500-5000元的慰问金;如有特殊困难,可视实际,酌情调整,特殊情况亦可单独募捐。
(七)通过基金会,会员及及家人可共同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比如残疾学校,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基金会每年提供不超过本年度募集基金的20%作为经费。
(八)通过基金会,会员及家人可共同参加一些体育活动,比如羽毛球,乒乓球,篮球,近郊的登山活动等,基金会每年提供不超过本年度募集基金的5%作为经费。
(九)基金会会在第二,第三年,基金规模超过20万的基础上,可以每年拿出1-2万在郭巷中学设立寅基金奖学金,奖励中考分数排名第一,第十一,第二十一,第三十一,第四十一,第五十一的同学,靠前的同学,也可奖励有突出进步的同学或有困难的同学,名单由学校提供,经基金会核实,奖金随同寅基金章程和会员名单、以及寅基金活动纪要随同奖金一起发放,用于激励每一位努力学习的同学,以及推广和传播寅基金的理念,让师弟师妹也继续发扬同学间的互帮互助精神。
第二十四条活动基金的管理
(一)活动基金设立银行储蓄户,由财务会计出纳具体管理,会长主管,理事会监督,顾问审计。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时时向会员在群共享公布。
(二)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会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支出。
(三)费用开支均由会长审批,财务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公布,同时在群共享网上公布。
(四)每次支出的请款单上都应有经办人、财务会计、出纳的签名。事后及时由会长签名入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五条基金会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会计、财务出纳、顾问均为义务服务,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权,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遵纪守法;二是在同学中有较高声望,热心基金会工作;三是为人正派。
第二十七六条会员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等一旦变动、应立即通知秘书长、以便联系。
第二十八七条遵循同学聚会“优于日常工作,优于亲友交往”的原则,争取参加每次聚会。
第二十九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
第三十二十九条本章程从20__年七月十五日即本会成立后实行。
附录:
寅基金会员首次会议于xx年xx月xx日在鸿泰饭店召开,参会会员12人,分别是(按姓氏首字母序)陈益民、程理、龚万荣、顾晓青、何建新、何永华、李素芳、沈小明、唐忠明、王建娟、吴美香、徐琪慧,占目前会员总数20人的百分之六十。
与会成员讨论了寅基金章程草案的修改意见(详见前三页),推选并举手表决了首届理事会人选。
寅基金理事会人选名单如下:
理事长:何建新
理事(姓氏拼音序):陈建国、程理、何永华、李素芳、
孙国华、吴美香、袁心亮、朱学良
财务会计:吴美香
财务出纳:管丽华
顾问(监督):余下的会员
未到现场会员的对人选的意见,会后将逐一沟通,并获得他们的表决意见。
未到现场的理事人选的个人意见,会后也将逐一沟通,争取他们能出这一份力。
基金会章程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全称为红运广告·红运照明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对公司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非宗教,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宗旨是:凝聚爱心,回馈社会。开展社会援助,关注社会进步, 充分动员、整合公司内外社会资源,以最直接、有效地手段将募集来的资金用来支持助残、济困、环保、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并在社会弘扬。
第四条 基金会口号:奉献一片爱心,点燃一片希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机构设置及相应职责:
1.本基金会设理事会、工作小组;
2.理事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工作小组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
(1)会长:负责全面的工作,是核心人物,有权知道会内的一切事务,有决策权;
(2)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基金会,由会长委任;
(3)秘书长: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会计:负责对收集到的善款进行收支记录,保留相关票据。与出纳一起负责制作收支情况表张贴在捐款箱旁,并将收支情况表上交会长;
(5)出纳: 负责发放资助资金,与会计一起负责制作收支情况表张贴在捐款箱旁,并将收支情况表上交会长;
(6)工作小组组长:对小组工作总负责、小组内部监督和小组成员的人事安排,使小组工作得到顺利进行。
(7)副组长:在组长的委任下负责安排本基金会人员对把资助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和调查情况递交本协会会长审批通过,并负责对资助对象进行后期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六条 基金来源:
1.在公司设立捐款箱,接受全公司的爱心捐款;
(1)每个星期五中午开箱,开箱时必有三个人同时在场,锁箱后要贴上封箱条(可自制,封箱条上要有本次开箱的三位工作人员同时签名并署明日期)。如发现在封好封条之后有人恶意撕掉封条,应马上封上新的封条,且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2)在取出善款后,三人点清金额并作好记录后,在捐款箱旁的公示表中按要求填上相关内容。
(3)捐款箱设两把锁,钥匙分两处保管,一条归基金会工作小组组长保管,一条归会计保管。若发生捐款箱钥匙丢失的情况,应立刻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更换锁。
(4)在开箱时,应对捐款箱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问题应立刻上报并对捐款箱进行维修或更换。
2.社会的捐赠,公益活动收益等;
3.接受社会个人、法人及其他合法团体的捐赠,也可根据捐赠人意愿定向资助;
第七条 基金使用范围:
1.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孤儿、重大疾病患者、孤寡老人、劳动模范、优秀学生和市民。
2.开展扶贫、助残、助学、环保、社区服务的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新的观念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运作的公益慈善基金。
3.开展志愿者活动及募集基金有关的活动。
4.其它合法、符合基金规章的用途。
第四章 基金会管理
第八条 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九条 基金管理原则: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会计及出纳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对手续不全、凭证不实以及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报销、付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应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理事会严肃处理。
2.财务支出本着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
3.所有款项的`使用情况账目由专人管理,做到账钱分管,账实相符。
4.一切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同时在付款时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账单、收据)。
5.基金管理目标:严格化,专人化,统一化,公开化。
6.理事会每月初对上月基金使用情况作一小结,并对外公布。
7.每年年末基金会必须对每年所有账务作总体检查,以确保会费使用合理,账实相符。出现不符现象,应确定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8.基金的进出必须在基金专用账簿上做详细的登记,并在公示版公布。接受公司和社会的监督核查。
9.小组组长以上人员有权核查本基金会账目情况,有义务监督会计及出纳人员工作,加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第十条 公益基金的申请:
1、资助个人申报条件:道德品质优良,生活遭遇特殊困难者(如:失去父母的孤儿并且自己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家庭突然遭受重大灾害;本人患严重疾 病或受到严重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等),填写申请表,可申请基金资助。
2、本人提出申请,需填写《个人申请表》,经本基金会调查评议、审核,签署意见后,在基金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3、接受资助人员有义务积极参加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用爱心回报社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一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红运广告·红运照明爱心基金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章程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金会的名称×省渎木高级中学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的性质×省渎木高级中学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属于公益性组织,无盈利性活动。基金会的资金一部分由热心教育事业,关爱贫困学生的老师和学生募捐,一部分由学校书市、义卖活动中筹集而得。
第三条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基金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继承和发扬木中人助人为乐的精神,通过筹集捐助资金,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第五条基金会资金使用的范围是:×省渎木高级中学在籍贫困学生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元。
第二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负责资金筹集、管理、使用,以及对外联络、交流等工作。
第八条基金会理事会共设5人,每届任期为1年,理事会人选由学校校长室、德育处、团委、学生会、团支部共同选拔。其中总理事1名,秘书长3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公益事业;
(二)教学成绩或学习成绩优秀,品德高尚;
(三)愿为本基金会工作;
(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
第十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基金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学期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六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其他对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章爱心接力基金会经费管理制度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条接收捐款捐物时必须有2人在场,同时必须当着捐赠人的面登记在捐赠登记本上。该捐赠本将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所收捐款必须当日解入学校会计处,并存入专门帐户。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保管捐款登记本,并建立经费收支分类帐。每学期期末向德育处通报一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经费支出必须严格实行审批手续:
(1)爱心基金资助方式:根据全校各班级贫困生登记表和各团支部推荐——初步列出受助同学名单——提交基金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审核批准——举行助学金发放仪式。
(2)资助数额、时间等由德育处、团委和理事会共同商议决定。
(3)用于基金会办公及活动等经费严格控制使用。一般由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为草稿,提请学校领导、老师和广大同学审议,多提宝贵意见。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基金会章程 篇10
一、基金会目的:搭建围棋老师沟通交流平台,促进围棋比赛的提升和完善,提升职业素养和技能,推动行业发展。
二、经费来源:从x年元月起比赛报名费提取10元,滚动累积。老师、教练、机构捐献等
三、基金会成员:凡报名过比赛的老师、教练、机构。
四、基金会架构:会长黄政,副会长曹正荣。
五、财务管理:棋院,定期在微信群发布报表
五、基金会使用:组织成员聚会,交流,活动等。
六、基金会流程:凡成员可提出活动申请,由会长副会长审批后,棋院把经费拨出。
七、活动组织:审批后可由申请人组织策划,也可由棋院组织策划。
基金会章程 篇11
XX镇教育福利基金会系自愿组成的慈善机构,其宗旨是为了全体会员在病、亡、残诸方面排忧解难发挥效益,体现教师间互帮互助精神。为此,特制订本章程。
一、凡办理入会手续的师生均为本会正式会员,有权享受本章程许可的'有关资助。教师会员费每人月3元,从20xx年起,退休会员可免缴会员费,新入会会员缴交会员费需满十年,退休后方可免缴会员费;学生以自愿捐款形式全员参加投保,每生每学期拟捐2元,各校每学期向基金会上报投保学生名册,学生投保当学期有效。因故中途不在本镇工作或学习及中断者,即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费均不退回。
二、女会员在出嫁之前认父母,出嫁之后认男方父母(男会员若到女方落户,性质与此相同)。
三、新入伍或新调入的老师,要加入本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一年后方可享受资助。
四、原在本镇任职而未入会的教师,若今后中途要求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但须在一年后方可享受资助。
五、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一)病故
1、教师本人20xx元;
2、教师之配偶1500元;
3、教师之父母,每人1000元;
4、学生本人800元。
(二)生病致残
教师本人300——20xx元(按致残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生病住院治疗
1、一般生病住院:按病情轻重程度给予教师本人一次性补助300——1000元;
2、严重疾病住院:按病情轻重程度给予教师本人1000——20xx元补助(一年间补助不能超过二次)。
(四)符合上述资助条件者,须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住院费及住院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手续,经核实批准后方可得到资助。
(五)凡属违法犯罪而致残、死亡者,均不享受上述规定的权利。
六、本章程自xx年xx月xx日制订,xx年xx月xx日修改,xx年xx月xx日修改,xx年xx月修订,xx年xx月再次修订后,经公布生效执行。
基金会章程 篇12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助贫困师生,助学、助教;奖励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师生;支持有关教改、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促进各类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委员会,接受教育委员会指导。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筹建教育发展资金;
(二)对贫困学生、贫困教师开展资助、救助;
(三)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及先进办学单位、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支持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师资培训等;
(五)管理与运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资助、奖励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 名,秘书长1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关心、热爱教育事业,关爱贫困儿童的有识之士;
(二)为本基金会资助、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或委托代表;
(三)熟悉基金会管理的人员。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六)检查理事会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财政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助者公布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救助助贫困师生;
(二)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办学单位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扶持农村基础条件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资助有关教学、科研项目、师资培训项目等;
(四)理事会办公设施设备及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 2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二)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x2年10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章程 篇13
第一条 周建和奖学、助学基金的宗旨是:激励本校学生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发奋学习,刻苦钻研;扶助品学兼优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推动学校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基金来源:
(1)校友周建和先生个人原一次性捐献人民币321466元的利息
(2)从20xx年起,北京庄胜集团每年向峰双一中增拨人民币500000元,期限暂定10年(即20xx年—20xx年)。
第三条 本基金由基金委员会管理,独立建帐,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发放。基金在发放前存入银行,每年分上、下两学期从银行提取本金、利息用于奖学、助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基金或将利息转作他用。
第四条 基金分配:奖学金占60%、助学金占40%。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发对象、条件、标准和办法
对象:峰双一中在籍在校学生。
条件和标准:
1、每年中考录入本校的高中新生,前五名每人奖1000元, 6—10名每人奖800元,11—20名每人奖600元,21—50名每人奖400元,51—150名每人奖300元。(57000元)
2、学习成绩优秀,各年级学生均以期终考试文化成绩为准:
高一、高二年级各学期前十名每人发放奖学金1000元;11—30名每人发放奖学金800元,31—50名每人发放奖学金600元。其中高二年级文、理科获奖名额按人数比例分配。(152000元)
高三年级第一学期年级前二十名每人发放奖学金1000元;21—40名每人发放奖学金800元,41—70名每人发放奖学金600元。其中文、理科获奖名额按人数比例分配。(高三第二学期只奖励考入清华、北大的学生)。(54000元)
3、每年高考录入清华、北大的学生,每人奖20xx元。
4、每年高考获全省文科、理科状元的`每人奖5000元,获市(地)状元的奖1000元。
5、每年奥赛,获全国一、二、三等奖(指当年高考能享受保送或加分优惠)者,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获省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元、300元、150元;获市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元、150元、100元(此项内容中同一活动不重复奖励,奖金就高不就低)。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获特殊人才奖(此项内容不重复奖励,奖金就高不就低):
(1)参加省级体育运动会,个人项目获前六名、集体项目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或被评为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者,一次性奖励500元。参加市级体育运动会,个人项目获前六名,第一名奖300元,第二、三名各奖200元,第四、五、六名各奖100元;集体项目获前一、二、三名的主力队员,分别一次性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2)音乐、美术队员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比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800元、600元、50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00元、300元、200元;获市级一、二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00元、100元。
(3)科技发明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800元、600元、50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获奖学生必须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司法机关和学校的处罚。
办法:每学期一次,由教务处、政教处提名推荐,基金会审定,张榜公布。
7、对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学生酌情重奖。
基金会章程 篇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州温实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本基金会及章程文本表述的州温实验中学是一所学校的名称,现全称:州温实验中学,原名为: 州温第六中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奖教、助教,奖学、助学。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百万元整,来源于x集团有限公司、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州温教育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浙江省州温实验中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奖励优秀教师;
(二)资助贫困教师;
(三)奖励优秀学生;
(四)资助贫困学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捐赠人或其委托人;
(二)主管机关负责人;
(三)州温实验中学负责人;
(四)州温实验中学知名校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捐赠;
(二)管理资产;
(三)决定受助、受奖对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会章程 篇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xx县xx村慈善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由xx村热心敬老、尊老和培养教育下一代、热衷于慈善爱心助学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是体现务实、守信、尊老、敬老、崇学、向善的浙江共同价值观,弘扬团结共进,助人为乐的美德,倡导和谐乡村新风,为xx村的长远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县慈善总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办公地点暂设在xx村两委办公楼。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尊老敬老活动;
(二)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表彰奖励青少年中的先进人物;
(四)参与、兴办培养教育青少年或有关精神文明建设、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公益性事业;
(五)依捐助者意愿,兴办有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事业;
(六)帮助解决一些业务范围外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组成,是基金会的决策、审议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成员和相关爱心人士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聘请德高望重的退休老干部、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知名人士等若干名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长由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或个人担任。监事会负责对本基金会所进行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对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实际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基金会相关活动的资金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基金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条 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的决议和有关决定,指导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对会员反映的合理诉求,代表基金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会员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四)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受会长的委托,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审批;
(四)核定有关情况,向基金会提出奖励名单和和敬老有关资料;
(五)根据基金会的决定,向受奖学生发放奖学金;
(六)协助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资金的用途:
(一)开展尊老敬老活动;
(一)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支持有关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三)参与、举办青少年或有关公益事业;
(四)表彰奖励青少年中的先进人物和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的支出,在募集资金的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本金由县慈善总会统一管理,建立专门帐户,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对所有捐赠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在案,长期保存,定期公布。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如需注销,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x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县xx村慈善爱心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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