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集锦(汇总33篇)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精选33篇)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或股东名称(法人独资)
第七条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万元,出资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_____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____________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三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_____式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份,股东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印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3
公司章程
( 年 月 日股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以上股东出资拟于 年12月份 足额缴付。)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6月、12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期 3 年,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两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4
一、制度概述
本制度是针对公司全体员工,规范公司内部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而制定的。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活动的一切场所有效。
三、制度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委派制定委员会负责拟定,制定委员会通过多次讨论,经过公司管理层审批后生效。
四、制度名称
1.公司考勤制度
2.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3.公司奖惩制度
4.公司保密制度
5.公司请假制度
6.公司离职制度
7.公司劳动安全制度
8.公司外出公务制度
五、各项制度内容
公司考勤制度目的:规范员工出勤记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内容:
(1)规定员工必须遵守的考勤时间和地点。
(2)规定员工须遵守的考勤制度。
(3)规定员工请假和出差等事项的记录方式。责任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管理,对考勤记录进行审核和统计。责任追究: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雇佣合同。
2.公司员工培训制度目的: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促进公司发展。内容:
(1)规定员工培训的类型、方式和内容。
(2)规定员工参加培训期间的费用和薪资待遇。
(3)规定员工请假、缺勤等事项。责任主体:公司培训部门执行程序:公司培训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和方案,跟进员工培训情况。责任追究:对培训合格率低于标准的员工进行后续辅导和培训,直至达到培训合格标准。
3.公司奖惩制度目的:激发员工积极性,规范员工行为,推动公司发展。内容:
(1)规定员工可获得的'不同类型奖励,并规定奖励比例。
(2)规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的处理方式。
(3)规定违规员工行为的申诉处理流程。责任主体:公司管理层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颁布奖励办法,严格执行奖励比例和违规处罚标准。责任追究:对违规行为严重或经多次教育警告无效的员工,终止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
4.公司保密制度目的:保护公司机密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确保公司经营和利益安全。内容:
(1)规定公司信息保密级别、保密制度和制度执行范围。
(2)规定保密人员的管理和保密教育培训。
(3)规定保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责任主体: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执行程序: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制订保密管理政策,并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责任追究:对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的员工进行排查和调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公司请假制度目的:规范员工请假流程,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内容:
(1)规定员工请假方式、时间、程序和要求。
(2)规定员工请假的时限和审核要求。
(3)规定员工履行请假手续和记录要求。责任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员工请假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准或拒绝,并记录相关记录和假期余额。责任追究:对违反请假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曝光和处罚,直至撤销劳动合同。
6.公司离职制度目的:规范员工离职流程,保障员工利益和公司形象。内容:
(1)规定员工离职申请和流程。
(2)规定员工绩效考核和领取离职费用。
(3)规定离职员工处理相关事宜。责任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员工离职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准或拒绝,并履行相关手续和事项。责任追究:对离职员工涉及的人事和财务问题进行申述查询,直至处理完毕。
7.公司劳动安全制度目的:保障员工身体和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内容:
(1)规定员工工作环境、安全设施、防护装备等要求。
(2)规定员工安全教育、检查、维护和管理。
(3)规定员工遇到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责任主体: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执行程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和检查,维护和管理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及时处理员工遇到的安全问题。责任追究:对故意或过失引起事故或伤害的员工进行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
8.公司外出公务制度目的:规范公司员工外出公务行为,确保公司公共形象。内容:
(1)规定员工出差或外出行动的程序、要求和规范。
(2)规定员工出差或外出行动的费用、报销和审批要求。
(3)规定员工出差或外出行动的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责任主体:公司经理层执行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订出差手续和行动规范,对员工外出公务的安排、费用、报销和审批进行管理和监督。责任追究:对无正当理由违规行动的员工进行调查和处理,直至撤销劳动合同。
六、结语
本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的重要依据,需要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坚决执行。如果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或修改,需提交相关部门和领导的批准和调整。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5
第一长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县政府批准,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专门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县国资委统一代表县政府履行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县国资委对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四条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对公司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县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明确国有资产经营授权范围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县国资委批准的公司章程。
第七条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国资委直接投资设立。
第八条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县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国资委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制衡机制。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县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县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长,可以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县国资委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县国资委对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下同),由县国资委按法定程序委派或更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内设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从政府职能部门中调配,或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章公司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对授权经营和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三)自觉接受县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四)依照有关规定,上交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五)在资产经营形式变更和产权变动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承担法律、法规及县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方案;
(四)县国资委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和业务特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向县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报县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变更公司名称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政府项目投融资,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代表,是指县国资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产权代表的委派按照现行干部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项目投融资情况等,具体由县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县国资委批准。
第七章公司的投资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公司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办公用房、公共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对外投资、金融投资,必须报县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公司应按照《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转让国有资产,按照《开化县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国资委与公司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明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进行公司绩效评价。
第八章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应单独设账核算。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及时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和有关部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乡镇政府、供销等单位所属集体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6
正式版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一人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本。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_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了。)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________:缴纳的出资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人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______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______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条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______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______年(每届不超过______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______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__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的,请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并可参照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制定。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X(或仿______)打印,页数多的快双明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东为自然人的,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盖章。
6、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7、
股东: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7
工商局:
兹有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号:,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此致
敬礼!
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一 次,时间为每年 一月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9
为规范公司与股东的行为,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市新城开发区。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营业期限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房屋及场地租赁;建筑装潢材料销售;环境景观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酒店经管理(以工商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后续投入
第六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及股权比例的确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因公司产业投资或产业经营之需要;
(2)因公司为满足融资条件之需要;
(3)公司利润实施分配的红利;
(4)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股权比例的确定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依据本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各股东须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若股东未按本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出资义务,则根据各股东增加出资到位后实际累计资金投入相应调整各股东股权比例。各股东须配合顺利完成公司增资事宜。
第八条 公司除注册资本出资外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的资金投入,公司首先选择以金融机构融资为主。若金融机构融资后公司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资金投入,则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同步出资,若未按本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则相应调整各方的股权比例。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委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班子及财务管理人员,并在任期内可以调整变更;
3.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报告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5. 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6.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7.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8. 监督公司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有权向执行董事或经营班子提出工作建议;
9. 当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在书面明确审计目的后,可以自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经营状况予以审计;
10. 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
2. 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并以全部出资承担公司亏损和公司债务。股东应足额缴纳其认购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验资专用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资产评估作价和财产过户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股东未按照本章程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不得以公司股权为自身债务提供事实质押或口头质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权用于对外股权交换、置换或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控股股东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的情形除外。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本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其他股东均不愿受让或者公司整体对外转让的情形除外,可以对外转让股权。
第十四条 若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终止,股权不得继承,应按本章程规定转让给其他股东,但其他股东不愿购买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操作规定
1. 拟转让股权股东向公司股东会提交股权转让书面报告,其中包括股权转让价格,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各方不得私下协议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如有发生,公司一律不予认定。公司股东均以工商注册机关备案股东为准。
2. 股东各方相互配合,制作和签署股权转让必需的文件资料,在股东各方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等手续。
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公司股东之间受让的,由公司代扣代缴;对外转让的,由转让股权股东承担,并向公司提供缴纳税单后办理工商变更。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每次评估费、工商变更手续费等,均由转让股东承担并及时支付。转让股东不及时支付造成转让变更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一切责任由转让股东承担,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转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股权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审议批准公司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资产抵押、融资、对外借款等事项;
9.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第十九条所列第8、9、10、11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第十九条所列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如提议后十五天内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可由提议人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对股东会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如发生拒绝盖章、签名的,均视作持反对意见,决议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确定。决议有多项内容的,股东可以选定同意内容和反对内容,各项决议内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且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议题明确授权内容,委托公司员工出席会议并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表决权。受托人出示股东委托书出席股东会会议,委托书作为股东会决议附件。如股东不出席会议或不委托的,均视作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
第七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换,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检查经营班子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2.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
3.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工作目标与计划、考核办法及薪资奖罚方案;
4.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和实施细则;
5.审议与批准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决议;
6.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股东 (乙)有限公司委派。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参与或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严格执行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 参与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考核奖惩办法、费用预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组织洽谈、流转审核和审批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并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与监管;
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人员;
9. 在年度预算、职责权限和管理制度范围内,审批公司各类财务支出;
10.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决议;
2. 遵守谨慎尽职原则,在股东会表决通过授权后,代表公司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资料,并对签署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和因主观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 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十章 监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一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四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公司制度,由股东会依据公司制度和情节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五十条 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报告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 弥补亏损;
2. 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5.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依据本章程规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经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制作原件陆份,各股东执原件壹份,公司存档壹份,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壹份。
(以下无正文。)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10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南京人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 小蜜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情况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法定名称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际缴付(万元) 分期缴付(万元)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最终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或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对第八条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每年一次定时召开,召开会议前应提前3日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和监事均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主持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及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六)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或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的选举办法和任期一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成立清算组,并由清算组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完毕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可由股东会议按程序依法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经事宜,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会协商作出决议。
股东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11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况:
一、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因离职、退休后,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可回收股东持有的股权。
二、公司成立后,经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职、落聘的,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公司收购离开公司股东的股份,多发生在小型有限公司中,并针对某个特定的对象。
三、国企改制后,公司股东大会修改原始公司章程,回购公司股权。
四、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因辞职、除名、开出等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公司按股东实际认缴的原值收购。
五、公司章程约定因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同业竞争时,公司取缔股东的身份,没收其股权,使其自动丧失股东身份。
对章程约定的强制转让股权条文效力的认定:
由于对于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发生某种情况,其持有的股权应当转让”的情形,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作出规范性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说明,强制性条款应当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而必须遵守的'规定,对该类规定的违反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判定所涉法条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所涉法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即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公司章程及股东情况的不同,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所涉股东的情形,可作以下处理:
(1)《公司章程》效力对原始股东(发起股东)的约束。对这部分股东来说,章程的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本身就是他们制定和认可的。对于这类股东,如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约定足可以成立一个股权转让合同,这种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可以认定是股东通过章程约定了一个附条件的合同。那么,当一定条件成就时,这个约定即对该股东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2)《公司章程》中强制转让股权条款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通过修改章程而确立,而在修改章程的表决中,股东投的反对票。《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条款对此股东不发生效力。对于这类股东,虽然章程通过多数决得以通过,但笔者认为,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当及于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事项。这一点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分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股东分红是股东个人利益,其分红权的变动,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实行多数表决制。公司章程是股东们之间的一个合同集合体,在这一合同中,股东投反对票的行为,即表明了该股东不同意这一条款,自然,该条款不应对该股东产生约束力。
(3)《公司章程》中对通过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的效力。这类股东,在受让股权前,章程这一条款就存在。对这一类的股东,笔者认为,只要该股东不明示同意受该条款的约束,该条款即不能对该股东产生约束力。有人认为,只要该股东受让公司的股权,即应当推定该股东同意接受章程条款的约束。笔者对这一观点不能苟同。首先,作为股权的处分权,涉及的是股东个人的利益,并不是公司或股东整体的利益,以默认或推定形式对股东个人权益进行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股权转让合同是双务合同,以默认或推定形式签订或履行合同,是对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违背。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一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二是来源于股东的约定。而作为章程自治的内容,股东的约定依法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其内容不能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应当认定无效。章程中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只有在与强行法不相违背,同时又具备股权转让合同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受法律保护,否则,该章程条款应认定无效,进而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王
家庭住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为xx市xx区赵登禹路富国街2号院3号楼4层号。
第四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七条公司须制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所有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决策及管理事项由该办法统一规定。该办法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有关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等行为。
第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公司职工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协商签订合同及附属条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系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xx公司等家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注册资本中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出现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五)对公司新增资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八)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三)对公司的损失或其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节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六条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监事会或者股东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会议,并阐明需要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如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应当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按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时间召开股东会,并将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股东会的时间确定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特别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未注明的,视为代理人无独立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参加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定期会议,根据股东会需要列席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预案。
第三节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和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批准公司投资、担保、借贷、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制度及会计政策;
(五)根据公司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五)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如果因所有股东回避不能形成决议的,关联股东可以不回避,但是关联交易事项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股东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设立公司和/或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十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十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二名,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x公司提名一名,x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中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下半年召开。
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六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总经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第六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监事会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
公司设立三人监事会,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选举产生。
第六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十一条条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五条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五日内报送各股东。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七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七十九条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九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当每季度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并根据股东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九十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股东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14
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1-2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十七条 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
第四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资产的收购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七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七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八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第八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八十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八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人。
第九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董事长由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副董事长分别由________、________推荐;并均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挂号邮件方式、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十日。
如有本章第九十八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方式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xx]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应当从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中选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注册会计师。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公司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的资格和独立性向股东大会发表书面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向股东大会出具书面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免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外,独立董事还有权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金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当事先经独立董事认可;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同意、保留、反对等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和本章程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讨论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事应保存______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股东或有利益的机构或个人取得额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______名,总会计师一名。公司总会计师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______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分别由________、________推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从______提名的监事中选任。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表决通过形成有关决议。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权限。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__________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后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股东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16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徐特立路9号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学前教育项目策划、合作与推广;幼儿园办园指导、教育教学咨询;幼儿园玩教具等教学资源服务。(以执照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万元。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股东姓名(名称)住所事业法人证书编号
xx省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xx市蔡锷北路号事证第号
师范学校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立路x号事证第号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纪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条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的,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设(一)股东会(二)执行董事(三)经理(四)监事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的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董事会、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成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也可随时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时,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所议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盖章。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
第八条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三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股东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18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有效的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传媒的规章制度都遵循酒业的管理规定,但由于传媒公司部分岗位的特殊性,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进行补充以及适当的调整。
1、考勤制度的补充(如有谎报、包庇的两人同时扣100元/次/人)
1)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六,酒业上班时间上午班8:20-12:00,下午班14:00-17:30,周日休息,团结报要求留一人值班(值班人员按公司统一要求没有值班工资,只给予调休)。团结报社广告部办公室的排版编辑助理、出纳上午班8:30—12:00,下午班14:30—17:30。
2)排版编辑上午班10:30—12:00,下午班14:30—本日工作结束;责编上午班与酒业上班时间为准,下午16:00赶到报社进行当天的审稿工作直到本日工作结束,如晚上加班到21:00的,第二天可以不参加酒业公司报道,在10:00必须在岗。
3)节目部主管与策划、摄制骨干等由于工作需要加晚班至晚上2点及以上的不能赶到参加第二天的报到,需提前报部门负责人与传媒总经理便于及时与综合部沟通,上午10:30必须到岗,未按程序进行通知的视为迟到或旷工处理;
4)节目部每天安排一人早上8:30打开大剧院的LED电子屏,9:30必须到岗,晚上21:00关闭LED大屏。
5)团结报广告部办公室周日值班由后勤人员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到办公室后8:30前必须电话报岗到行财部主管,超时报岗的没有任何理由直接按迟到处理,无报岗的按脱岗或旷工处理);如非排版人员值班当天有广告制作的,其中一名排版编辑必须到岗完成排版工作;因故无人值班,按旷工处理,停报不安排值班。
6)迟到:所有工作人员按照自己的上班时间按时到岗,未到岗者视为迟到,迟到处罚50元/次,因故未能及时报到者需提前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通知考勤人员。若上班时间过了2小时内无电话通知未到岗者视为旷工。迟到三次公司进行行政处罚500元。
7)旷工:无请假条与电话预请假者视为旷工,旷工基层员工按200元/次罚款,主管层人员按40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员按600元/次罚款,凡旷工月累计3天,年累计5天者作开除处理。
8)脱岗:未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允许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位置上但未尽到工作职责而造成损失与事故的`情况叫脱岗,脱岗按100元/次。
9)外出办事:职能部门(后勤)人员外出办事,办事事由、去向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未清楚该人员去向的按脱岗处理。在事由安排出现推诿、拖沓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都将作相应的经济处罚,每次处50元/次。
2、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的补充
1)值日人员必须当卫生打扫完毕再下班,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完成的,第二天早上上班前必须打扫完毕。
2)值日范围:地板、办公桌、椅子、展示柜、玻璃柜、会客桌、茶水桶、烟灰缸清理干净,纸杯、垃圾要处理掉,植物花草要保持生机。
3)值日人员各负其责,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参与协助,但如遇值日人员出差或有特殊情况请假的,其他人员共同承担完成。
4)卫生实行不定时检查:各办公室当天未整理卫生或卫生检查不达标的,值日人员罚款20元/次/人;部门未安排卫生或该范围值日卫生人不清楚的处罚部门责任人40元/次。
5)下班前值日人员必须把办公室电脑、电火炉、空调、饮水机、电源、门窗关闭,保障公司的安全,违反者处以50元/次/人罚款。
6)大扫除时各办公室值班人员同时完成,无特殊情况未到者罚款20元/次/人。
个人卫生:严禁私人用品如纸巾、零食、雨伞等随意乱丢乱放,水杯、饭盒、资料等使用完后归回原处,违反者罚款20元/次/人。(所有资料、报纸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以及摆放的位置与顺序)
3、节目部卫生管理与设备管理制度的补充
节目部是传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以及舒适的办公环境,现对节目部做出以下要求:
(一)、设备维护
摄制设备管理责任人:小昱
分管负责人:小任
活动设备、道具管理责任人:小姚
分管主管:小明
1)设备每次使用时,填写设备使用单;完成后,需仔细清理、检查,并装箱,摆放好,若发现没有及时清理装箱的扣20元/次/人,分管主管处40元/次。
2)设备属于公司财产,使用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者遗失的,由使用人承担后果;
4)严禁使用公司设备接私活,若有特殊情况,需向行政部提交申请,总经理批准,否则不予使用,发现私接业务的,处500元/次/人罚款。
5)设备使用有正常损耗需要定期维护,每个月彻底检查一次,如需要维修保养请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走OA流程申报后执行。
6)活动所购买道具要统一保管,需要填写道具、活动设备等的库存表,以及固定的存放地点,如发现混乱的每次扣20元/次/人,分管主管处40元/次。
4、纪律处罚制度
1.上班时间、会议期间(指全体员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联谊会、培训会、部门负责人会议、专题讨论会,下同)打磕睡者处罚50元/次。
2.会议时手机必须调为振动,发现电话铃声处罚20元/次;会议迟到者处罚20元/次;无故缺席、早退者处罚100元/次。
3.公司产品价格、销售单据、政策、返利等内部资料,不能随意放在办公桌及会客桌上,电脑使用者应当设置用户密码,不能随意让非本公司人员操作电脑,发现违规处以2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直属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处罚部门负责人40元/次,直属领导80元/次。
4.严禁上班时间内在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看电视、非工作性聊天、玩网络游戏(含QQ游戏和农场游戏),违规人处以5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直属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处罚部门负责人40元/次,直属领导80元/次。
5.上班时间后勤职能部门人员必须在岗,业务人员需在自己责任区域内做业务,发现脱岗、早退者或在网吧、娱乐场所、棋牌室消遣者处予100元/次罚款,部门负责人、直属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处罚部门负责人50元/次,直属领导100元/次。两次以上对违规者行政处分。
6.严禁员工上班时间在乾州办公室区域内(传媒摄制组办公室设置吸烟室)内吸烟或用餐、吃零食(指吃早餐、工作餐、嚼槟榔、吃醋萝卜、鸭霸王之类的食物),违者处罚违规者50元/次,所在的部门负责人50元/次,直属领导100元/次。
7.严禁员工中餐时喝酒(公司接待活动除外),发现醉酒者处罚200元/次。
8.公司大小会议或对外参加重大活动时以及临时要求须配戴工牌,违者处罚20元/次。
9.上班时间非业务部门员工公司要求工作服未着工作服的员工罚款20元/次,副总级以上罚款4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孕妇)
10.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关机的,无人接听一小时内不回复电话而延误工作的,处50元/次/人的罚款。
5、业务处罚制度
1)各业务接待出现被客户投诉的,处50元/次/人。
2)报纸发布业务由于我们工作人员的失误而发生错登,没有发生退款的,相关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处罚,打字员打错每次处20元/次/人的罚款,责任编辑校稿处50元/次/人;发生客户要求退款与拒付款的,相应的责任人与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按相应的责任承担盖业务的广告款。
3)每周工作人员必须提报本周工作计划给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结合相应的工作任务目标对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做出要求,再各自发布到OA里,以及每周的工作总结;部门主管及以上必须提交月计划月总结;违者处50元/次/人。
4)业务以及后勤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岗位职责做好每天的工作,业务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提报不达标者,处50元/次/人的罚款;后勤工作人员由后勤主管不定时的抽查,无客观原因的,处50元/次/人的罚款。
5)后勤工作人员必须要完成当天的工作才可以下班,出纳必须交接好当天的上门业务给排版编辑助理和每天的现金存入银行;排版编辑助理必须把当天的公告启事排版完成,交接给排版人员,同时完成好当天该剪贴的各粘贴本;排版编辑必须完成当天所有硬广的排版和报社交接清楚;责任编辑必须完成当天见报广告、公告的审稿工作;违者处50元/次/人罚款。
6)LED、FM93.0当业务员有新业务的签订,应第一时间将业务的合同上缴,并将业务发布在工作群中(应收账款到账也应发工作群),便于财务人员登记做账。由节目部负责人分别指派工作人员来执行,无指派部门负责人处100元/次罚款,被指派人员没有及时交接也发布初50元/次/人。
7)与电台、报社负责账务清理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做业务的核对落实,广告款的催收以及承包款的清理与上缴,发现账务不清者处200元/次/人。
8)业务人员利用现在的岗位把业务拉入其它公司的,如经发现直接做开除处理。
其它的工作流程按总公司的规定执行,如未按流程执行的,直接处100元/次/人的罚款;以及其它公司规定的处分与现金处罚按公司规定执行。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xx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出资额为xx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__年5月20日至20__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20
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1-2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21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水泥、五金、交电、日用品、铁精粉、生铁、不锈钢制品、铁矿石、焦炭、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润滑油、通讯终端设备、电缆、钢丝绳批发、零售。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列明缴资期数和缴资期限)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商贸公司章程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投资创业。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22
公司自治主要是股东利用公司章程来实现的,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我设计治理空间的主要工具,所以公司章程自治是实现公司自治乃至私法自治的载体。
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带来了一场“章程的革命”,把公司章程重新定位于公司自治的重要手段,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张扬个性,对公司章程作出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个性化设计,还章程自治以本来面目。尤其是公司关于内部治理方面的意思自治得到重视,新《公司法》大大扩充了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范围,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股东诉权的诉诸、股东资格的继承,乃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对自治理念的追求处处可见。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学基础:公司契约理论
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合同的产物,“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一组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组成的网络或者称为合同的联结体。公司法的作用应该不是强制股东和其他缔约人,而是要为他们达成各自的目的提供方便。而且公司法不应该将所有的公司统一为单一模式的治理结构,因为企业的参与者需要建立最有益于公司的结构模式。公司契约理论把公司治理看作契约,在本质上是参与人治和博弈的结果,只有在契约显失公平时,法律才进行干预以保护实质的公平。
公司契约理论与公司的私法属性相结合,它提供了一种私法的视角,将公司看作当事人合约的产物,为反对国家不当干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公司契约理论实际上认为,公司法人是个人签订合约的产物,公司法的功能是承认和保护组成公司个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这就为公司章程自治找到了法学上的依据。
二、章程自治与公司自治的关系
(一)公司自治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公司制度的生命之源。更重要的是,公司自治是实现科学治理结构的前提性条件,正如有学者所说:“如果企业不能真正独立,企业对自己行为的独立责任就是一句空话,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必然流于形式。”公司自治的主要依据有两个: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法律就是公司法以及一些配套的法规、规章,它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而章程是靠发起人和股东制定并通过的,他体现了发起人和股东的意志。因此,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途径。
(二)章程对公司自治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从公司章程的作用来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其次,从公司章程的内容来看,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义务分配等,可以视为公司内部“小宪法”,体现了当事人较强的合意性。再次,从公司章程的效力来看,章程虽然是由发起人制定,是发起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并非单纯是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它的效力及于公司本身、股东、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公司本身、股东乃至经营管理层都要受到章程的制约,要依照章程行事,当然也依照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同时,各项公司的组织机构也依照章程产生并依照章程运作。最后,公司章程自治法规的性质也说明了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机制。
(三)章程自治以公司自治为目的和最终指向。由于现代社会中威胁公司自治的主要力量来自国家权力,但只有以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国家权力才有能力有效地干预公司自治。因此,衡量一国公司自治程度的指标就具体化为该国公司制度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的数量及其规范事项,也就是公司章程有效选出法律规范,即做出不同于法律给定模式的制度安排的能力,这一过程即为章程自治。通过章程自治,股东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充分发表意见,从而制定富有个性的适合本公司发展的公司章程,从内部管理机制上排除政府的不当干预,实现公司治理的完善和资本运作的正规化,这些都为公司自治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因此公司自治是章程自治的目的和最终指向。
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张:以“公司股东权益的章程自治”为例
20xx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多达73处,在数量上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在内容上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的设计,在涉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设置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权利行使的具体程序上,赋予了公司章程相当大的自治权。下面就以“公司股东权益的章程自治”为例,探讨一下章程自治对股东权益的重大影响。
(一)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的章程自治。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体现了资本的本质,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是,除了资本因素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往往具有相互信赖的关系,出资的多少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贡献的多少,更不能代表股东对公司实际情况的熟悉与了解程度。因此,为了尊重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对公司内部事务的自治安排,《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但是”的规定是一个飞跃,它跳出了以往“以资论权”的圈子,表决权这个抽象概念不再简单具体为出资比例了。只要股东们同意就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根据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贡献的大小来划分表决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能实际上并不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资比例。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法》的灵活性,给予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治权。
(二)股东收益权的章程自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里的“全体股东约定”实际上是涵盖了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设计之意,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对于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规定:“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资本、实物资本、权利资本及各种经营资源,因其持有人(包括股东和公司)不同,其对公司的贡献、对市场的贡献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分红权”、“优先认缴资本权”允许章程自治,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三)股东诉权的章程自治。《公司法》新增两处条文规定了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首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本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违反章程的瑕疵,无论是内容瑕疵还是程序瑕疵,股东均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说明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造成股东利益损害的,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获得救济,行使股东诉权,提起直接诉讼。以上条文表明,公司章程已经成为股东起诉的重要依据,为股东提起诉讼提供了理由。
四、章程自治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现代公司自治的实质,是以社会为本位,法律合理干预下的以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自治为基础的法人自治。而章程是股东意志的体现,是实现股东自治的重要工具,能够通过一系列规则的制定,对股东权益加以固定化和明确化,对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规定责任承担,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在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章程自治在促进资本运作的规范运行方面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发展市场经济,离不开合理、高效的公司资本制度。基于此,规制较为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更有利于公司实践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它要求公司法对某些公司资本规则不做硬性规定,而是将权利赋予公司章程,任由公司自身自由规范。股东的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是复杂的.过程,需要大量细致的规则加以规制,章程自治可以在补充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商事运营需要,对公司资本规则加以细化规范,为股东投资和公司资本运作提供具体的规范依据,以保证公司资本运转的灵活、高效,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23
一、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2、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含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1、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2、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七、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八、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2、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3、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十、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十三、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24
对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之所以很重要,在于其具有特殊的价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然而,无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都有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时都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因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公司章程甚至比公司法更为重要。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是股东的权利保障及义务清单;是公司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保持独立性的重要凭证。同时,公司章程还是公司内部与外部关系的连接点。
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1)公司章程的定义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制定的。所以其对公司内部成员是有约束力的,由于公司章程是充分体现股东的自由意志,因而在实践中,股东更愿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规则。特别是在人合性比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纲领性文件,各个股东在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性,减少公司内部纠纷,从而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
(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自治性。各个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订立与本公司相适应的运行规则。而合同的相对方则是共同订立公司章程的各个股东。所以在订立公司章程的过程中,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体资格要适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内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订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随后公司便能获得相应的权能,从而从事与其权能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和修改程序,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三是公示性。虽然公司章程主要是为了约束公司内部人员的,但是其仍然有对外效力。公司章程不仅要向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债权人公开,还要向社会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机关公开。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登记变更,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2 公司章程的内部价值
(1)公司层面: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
公司章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志,而是否具备独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判定标准。依据现代公司成立的条件 --既要有人的要件,又要有物的要件,还要有行为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东或发起人,组建公司所需的资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订立。然而,一旦公司章程的设立即标志着公司的成立。由此,可以看出,发起人协议的效力期限为公司设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时间则是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间发生纠纷,则根据发起人协议按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外理;若是股东间的纠纷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则运用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决。虽然,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高管人员的内部协议,但是公司章程还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第三人是能够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从而在进行投资时可以进行利益风险的权衡。所以,公司章程同时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当公司的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公司可以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不承担责任,责任由滥用股东权利的直接股东承担。或者公司先对外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责任的股东进行追偿。
(2)股东层面:股东意思自治的载体
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根据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产物,而公司章程作为一种约束公司、股东内部的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对于具有人合因素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无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强。制定章程的股东们只要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约定公司内部的具体管理模式来平衡各股东之间的利益。所以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上通过的章程还必须对小股东提供一定的倾斜保护,从而扼制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目前,公司中实行的累计投票制制度,就充分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东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东弱小地位的局面。
在股权转让限制规定中,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在做出重大事项时,必须通过半数股东的投票,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额投票,从而平衡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体现股东意思自治情况下,同时也起了保障股东权利的作用,因此,也可称之为"股东的权利屏障"。
(3)管理人层面:公司管理者的"独立宣言书"
在现代公司中,存在着"三权分立"的局面,即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实际控者与公司本身是三个相对分离的利益主体。虽然从宏观上看,公司、股东、高管三者之间有着一致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当他们三者在独立行使各自权利的时候,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与其他利益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冲突。
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下,董事的独立性难免会受到侵害。然而,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为平衡和维持股东、公司及公司高管间利益的工具。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实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据,章程通常会就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作出规定。因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虽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则是董事、经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员。因而导致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严重分化,从而使得公司权力重心也发生了变化。为了谋求公司经营的合理化与效率化,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即董事的权利不断扩张,相反股东权力刚逐渐缩小。
这就意味着公司的管理人的独立性,行使职权的时候不受大股东的限制,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就体现了其独立性,独立董事区别于内部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其不担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保持中立性从而客观判断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因而,可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进行改善。
3 公司章程的外部价值
公司章程虽然表面上看只是约束公司、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内部协定,对以上人员发生对内效力。但是,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一经登记,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对于这种对抗力应作必要限制--限定于非善意的第三人,对于善意第三人则不具有对抗效力。公司章程因为有公示性的功能,必然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体现在四方面,第一,公司章程的公开有利于保护股东所固有的知悉权,主要是便于股东行使知情权,行使法律赋予的对公司的监督权;第二,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的变更及变化。充分行使对公司的债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风险的能力,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的时候,必然会对交易相对人的各种交易条件及资力, 例如有无资力及信用如何。然而,在此资讯搜寻的过程中,相对人必须付出代价,公司将公司章程加以登记公示可减轻交易相对人之资讯搜寻成本。同时,便于公众了解公司,为其是否进行投资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第四,便于国家对整个市场主体的宏观监管,以作出适时的宏观政策,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台州市实行商事登记改革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为我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畴:____。(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证件号出资
方式认缴额
(万___________元)出资期限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缴付到位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缴付到位
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聘请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关于执行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______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请或辞退公司经理。
第九条股东会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______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商定除外。
定期会议应每半______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其他事项由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审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______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九)依照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请或者辞退。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行公司______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聘请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以为需要规定其她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某些或所有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她股东征求批准,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______日未答复,视为批准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不批准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批准转让。
经股东批准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拟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尚未缴足注册资本,清算时浮现资不抵债时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会决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林怀中、曾长森共同出资,设立台州安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台州安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景园花园8号楼3单元505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用品、代办汽车上牌、年审、驾驶证年检手续、代驾服务。对不符合《公司经营范围用语规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姓名、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职权:无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成员为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前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支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届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20xx年5月1日,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等级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条 股东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公司等级机关一份。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27
_______行政管理局:
_______公司因发展壮大,现将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贷款资料中需公司章程并盖章,望贵局与于协助。
此致
敬礼!
单位: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提案权;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x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x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29
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为促进保险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制定、修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章程的基本内容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项
章程所记载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完全一致。
1、名称和住所。
2、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3、经营范围。
4、法定代表人。
5、组织形式。
6、开业批准文件文号与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开业前提交核准的章程除外。
7、发起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发起人表,详细记载发起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全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发起人表应当保留其记录并予以注明。
8、股份结构。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股份结构表,详细记载股份情况,包括股份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份结构表,但应当在股份结构表备注中保留该股东的持股记录。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结构表应当记载限售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全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
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较多的,可以将股份结构表列入章程附件。
发起人表和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完全一致的,两表可以合并。
(二)股东与股份规则
1、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如有必要,应当明确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同时修改章程相关条款或在章程中注明。章程应当明确协议内容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
2、股份规则。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发行新股、股份回购、股份转让、股票质押等事项的程序和权限。
非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或将公司股票质押时,有关股东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公司。
章程应当规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或仲裁时,相关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明确通知的时限与方式。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公司对股份转让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章程应当详细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3、关联股东声明。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报告,并明确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
章程不得允许股东大会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2、董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涉及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应当明确额度或比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方式和范围。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与公司实际需要,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构成及主要职权。
3、监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监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4、管理层。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管理层的构成及职权。
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章程应当明确其各自职权与产生方式。公司章程对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
5、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权与履职要求,当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6、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资产买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要业务合同、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议权限及决策方式。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免、职权及义务
1、董事及董事长。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相关内容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章程应当同时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权利和义务。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董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长职权。公司设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副董事长的具体人数。
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公司设有多位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接替顺序或具体履行特定职务的副董事长的确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现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等方面的相关表述。
章程应当规定当董事会表决的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
2、监事及监事会主席。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
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3、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五)主要议事程序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或分别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2、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提案及通知、召开及主持、表决及决议、会议档案保存、决议报告等内容。
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3、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要求。
股东大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参照《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制定。
(六)财务会计制度
1、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事项,包括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利润分配方式等。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2、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各项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缴纳或运用方面的主要事项。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审议权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2、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作出原则规定。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作出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事由。
4、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制定
保险公司设立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筹建机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创立大会对章程进行审议表决。
3、申请人将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作为申请开业材料之一报中国保监会审核。
4、公司筹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
5、公司章程以中国保监会批复文本为准。
(二)章程修改
1、当出现下列事项时,公司应当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1)《公司法》、《保险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修改后,章程内容与相关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或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职责、议事程序等内容发生变更。
(3)其他导致章程必须修改的事项。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进行:
(1)有提案权的股东或机构向股东大会提出章程修改的提案。
(2)股东大会对章程修改提案进行表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章程修改审核申请。
(4)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公司章程以批复文本为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章程修改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情况。包括作出章程修改决议的时间、会议名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
三、章程的审批及登记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批。
(一)申报资料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请文件。
2、股东大会同意章程修改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
(1)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数量。
(3)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表决结果。
(5)参加会议股东的签字。股东人数过多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对会议和表决的真实性负责。
3、章程修改说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内容较少的,在章程修改说明中逐条列明;修改内容较多的,须另列新旧章程条款对照表,将修改的部分逐条列明。
4、修改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电子文本。
5、章程附件。对附件做出修改的,公司应当同时对该附件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中国保监会在审查章程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师对章程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处理
1、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分立或合并,按照规定应当审批或备案的股东变更。
2、因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可以同时报送章程修改申请。
3、未经前置审批而对章程记载事项作出变更的,对章程修改的批复不得作为已经获得该事项批准的依据,章程的该项修改无效。
(三)章程的生效与登记
1、保险公司章程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2、章程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其他
1、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得到遵守,并对公司章程内容和修改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2、对于章程应当修改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或提交的章程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或存在较多疏漏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予以公开批评。
3、擅自变更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追究公司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本意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3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资设立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庆阳路33号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5条公司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饮料、茶叶、化工产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除外)、办公、文体用品及耗材、计算机及辅助材料、办公家具、卫生洁具、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通讯工程、网路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打字复印、写真喷绘、户外灯箱、广告牌匾制作;安全类泥浆固化等(依法须批准的项目,井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4章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7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
股东姓名名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栗海霞: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股东的认缴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币600万元足额缴纳。
第10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
第11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2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__________________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查批准董事的报告;
(4)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队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2)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13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栗海霞。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14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职权;
第15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其他职权;
第17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聘任连任。
第18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乡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6)其他职权;
第19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或(经理)栗海霞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八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为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32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十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提案权;
(五)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医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医院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处分财产;
(十二)变更名称;
(十三)入伙或退伙;
第十四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医院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关于公司章程集锦 篇33
第一章 总 则
运输公司章程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条 经营范围: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运输公司章程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___。
运输公司章程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运输公司章程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条 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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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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