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17篇】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精选17篇)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1
1目的
为了保障设备、设施及人员的安全,规范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重点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技术安全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
3.2陕柴公安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3.3机械动力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3.4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3.5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4工作程序
4.1为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及对环境的保护,在各单位的作业范围内各负其责。
4.2消防安全管理
4.2.1陕柴公安处依据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公司防火重点要害单位部位。
a)在公司重点单位部位动火,应填写一级动火证;
b)在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场所动火,应填写二级动火证;
c)在非重点单位部位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动火,应应填写三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内部审批;
4.2.2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管理,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后方可动火。
a)动火单位填写动火证,审请在重点要害单位动火作业;
b)明确动火部位、时间、动火人、监护人、动火班组负责人;
c)确定在动火场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d)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审查后签名同意动火;
e)陕柴公安处消防队接到动火审请后,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f)符合安全动火条件后,签署同意动火的意见;
g)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签名,同意在该重点要害部位实施动火作业。
4.2.3二级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和清洁。
4.2.4因作业需要使用灭火器材及其它消防设施,使用后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更换和维护。
4.2.5非重点单位作业动火,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动火制度负责检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4.2.6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2.7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人员,必须达到“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预防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会报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4.3危险场所安全管理
4.3.1危险作业场所的划分
公司危险作业场所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区域;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财务管理部、重要资料和信息管理部门、特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温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的运行场所、高空作业场所、高压电线、高速运转设备等。
4.3.2危险作业场所的管理
4.3.2.1各危险作业场所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4.3.2.2明确本单位危险作业场所的数量和清单。
4.3.2.3危险作业场所的用火,应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4.3.2.4危险作业场所的用电,应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办法》和《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4.3.2.5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运行场所,执行《危点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
4.4作业场所设备的管理
按《特种设备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4.4作业场所人员的管理
4.4.1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培训管理程序》
4.4.2为员工个人配备防护用品,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4.4.3安全防护用品护具所需的材料的采购,执行《物资管理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合格产品。
5相关文件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点标准及管理办法》
《危险作业审批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培训管理程序》
《物资管理规定》
《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6记录
《动火证》
《危险场所作业“安全工作任务书”》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2
1.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危害因素,编写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3.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成绩合格持证上岗。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操作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6.危险源罐区储罐必须标明介质的名称和危险物品标志。
7.危害因素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且熟悉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
8.危害因素、有毒现场必须备防护、防毒器材及救治药品。
9.危害因素必须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检测。
10.建立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并报所在区县和市安监局备案。
11.危害因素现场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2.、危害因素区域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3.建立事故档案,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处理,并保持有效记录。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杜绝群体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作业区对所辖范围内重点危险场所(区域)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
重点危险场所:指在长期的安全管理实践中,公认属于高风险的场所(区域或设施)。作业时人员众多,发生事故的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并较难控制。这些设施或场所一旦管理不善易导致伤亡或多人伤害的事故。主要包括:
1、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
2、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多人伤害的场所;
3、可能发生大量有毒有害介质产生及泄漏的生产单元、设施或场所。
4、其它可能造成多人伤害的生产单元、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二章重点危险场所的确定
第三条重点危险场所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提出,会同相关作业区和管理科室评审确定,安全环保处备案,列入该办法《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第四条由于重大隐患得到整改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后消除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要及时申报删减,安全环保处修改制度。
第五条由于工艺改变、新增设备及岗位出现新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安全环保处备案,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重点危险场所的通用管理要求与标准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处应定期组织对重点危险场所受控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监督、检查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对重点危险场所的管理情况;组织审定公司重点控制的危险场所并更新《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监督重点危险场所重大隐患按要求整改。各作业区确定本单位其它需重点控制的危险场所单独建立台账,制定作业区对危险场所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生产设备处及时论证危险场所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持续改善危险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人事企管处组织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相关资质的培训取证。
第十三条相关专业科室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组织生产、设备、能源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组织设备消缺,按规定组织特种设备、防雷设施的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办法的贯彻落实及相关方的安全告知;按照相关制度管理办法编制安全责任网络图、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作业标准、设备检修、维护、点检标准、现场处置预案等文件,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对重点危险场所各类准入的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相关方要熟悉重点危险场所的危险源,按照所在作业区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服从所在作业区相关人员的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液态金属喷溅危险、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以及其它可能造成群体伤害危险的区域内,除工艺要求必须多人员作业的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其它人员聚集场所,必须设置的,要有可靠的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并按照相关制度补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在有液态金属喷溅的区域加强人员防护设施和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泄漏危险的区域保证配置相关检测仪器。
第十三条对于危险因素长期存在的场所,要划定正常、异常、紧急状态下的控制范围和现场作业人数限额;危险场所内职务最高者负责现场作业人数的控制。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工艺技术改变、操作参数的调整、新技术的试验与应用、新材料的使用必须由分公司经理组织安全性评价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必须确保2个以上的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第十三条当重点危险场所潜在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报告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制定措施和监护运行方案,待危险消除后方可停止运行监护方案。
第十三条每季度由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价形成书面小结,于每季度末月25日报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现状、检修时的安全措施、隐患处理、安全投入、人员变动和教育情况、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安全环保处每半年组织人员对重点危险场所进行一次排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现场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材料、备件摆放整齐,定置点设置合理并有标示牌,存在燃烧、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保持防火通道,做到严禁抽烟、无火种、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安全通道畅通,对相关方的《安全告知》清晰明确,报警装置完好有效;设备设施标识清楚,电气线路布置符合规范、整齐有序,设备卫生符合标准;员工按标准着装,岗位防护设施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章隐患处理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追求“零隐患”理念,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检查处理隐患。各部门按照优先安排保证重点危险场所安全隐患处理资金。
各级单位安排的安全检查应优先安排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与整改结果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附《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4
1、各办公室工作人员都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撞入室内。重要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学校档案室保存,个人存放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不要乱放在办公桌上,严防泄密。
2、办公室的钥匙不得转交本室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外人或学生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看书、学习或玩耍。
3、个人办公桌上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人离时注意关锁门窗。有报警器装置的要接通电源,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4、个人的现金、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以防被盗。
5、进办公室随带的小包、脱卸的衣服内应取掉个人手机、现金等,防止被外来人员顺手牵羊造成损失。
6、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煮水,人离时注意关闭电源,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5
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主要行政许可
(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四)特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合格证;
第二条从业人员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合)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按规定须经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
(三)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条现场设施设备
(一)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等标准要求(由于标准修订引起的安全距离不足,能够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应制定防范措施,加强管理)。
(二)电气设备、照明等均为粉尘防爆型。
(三)关键设备安装防爆泄压装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一)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并运行。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监护人、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安全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工资制度,粉尘岗位安全生产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30%。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五条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警戒带、危险信息告知、安全须知、严禁烟火标志牌、消除静电装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红外高清视频探头。
第七条设粉尘浓度声光报警仪,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第八条设置机械通风和自动消尘系统。
第九条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
第十条设置电子巡检系统,同一时段多组巡检时应错时巡检;巡检原则1人,配备便携式粉尘报警仪。
第十一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关键作业环节应先停产(确因工艺不能停产的,须报镇安监站批准),并确认粉尘浓度在爆炸极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企业自行编制、组织专家论证作业方案,论证合格后,经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该项工作在视频和录音状态下完成),并报镇街道批准。
(二)关键环节作业前,镇街道和企业指派专人对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确认签字。对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必须雇佣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
(三)作业执行人、监护人、作业票签批人的信息进行视频或识别系统采集。
(四)动火作业原则在能产生粉尘爆炸危险装置的车间外进行。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动火作业的,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教室安装高清晰视频,培训和考核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培训教材、内容、试卷报镇街道备案。
镇街道在视频监控下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区有关部门在视频监控下对镇街道抽查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企业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扣罚镇办保证金。
第十三条视频监控信息必须传输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镇街道、区相关部门信息平台,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天对监控信息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存档。
镇街道每天对本辖区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在企业的监控信息检查不低于5%,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相关部门每周对镇街道检查过的监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企业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镇街道、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要点和响应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六条配备消防器材、便携式粉尘报警仪、急救药品等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情况应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上传至镇街道、区信息平台。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或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安全工资制度等,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企业对关键作业环节未按规定落实的,发现一起,罚款20000元;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周。其中,发现一起违反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违章动火作业的,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两周;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个月。
第二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一)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
(二)安全标准化未达标或未运行;
(三)未按规定巡检;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五)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相关安全手续不全;
(二)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不符合标准;
(三)从业人员不具备上岗条件;
(四)未按规定配备有关设施设备或未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已处理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对违法行为未处理或已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现2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条镇街道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1万元;漏查3家(次)以上,责令镇街道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相关部门抽查发现镇街道漏查事故隐患或未按规定抽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每发现一起,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4000元;发现五起及以上,区委、区政府给予书面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镇街道的其他处理,参照《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补充意见》(临政办发〔20xx〕13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比较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的粉尘主要有铝粉、锌粉、硅铁粉、镁粉、铁粉、铝材加工研磨粉、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小麦粉、糖、木屑、染料、胶木灰、奶粉、茶叶粉末、烟草粉末、煤尘、植物纤维尘等。
粉尘爆炸事故多发生在破碎机、粉磨机、筛分机、干燥机、加料机和贮料仓等部位
第二十七条本长效机制由xx区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长效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6
1.学校大礼堂、餐厅、体育活动场地、大教室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总务部门同意。总务处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7
一、大型活动及场所安全管理要求
(一)凡举办文艺活动、集会和各种文体比赛等校级大型活动,必须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安全责任人,实行安全责任制。
(二)主管人员根据大型活动安全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并根据举办活动的地点、场所、人数、环境、气候等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举办大型活动,除保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外,要严防发生各类事件的发生,严防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和各类安全事故。
二、大型活动及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一)对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二)举办活动前,主管和承办的负责人到现场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开展事故预想活动,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安全防范任务、责任、要求。
(四)加强对活动场所火源、电源、气源、水源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加强对活动用设施、设备、用具、用品管理,严防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的发生。
(五)主管、主办单位、派出维持秩序人员,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内,禁止打架斗殴、起哄闹事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创造一个文明祥和、秩序井然、有安全感的环境。
(六)妥善处置各类情况并及时请示、报告。
(七)学校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员要严格实施检查、监督。
(八)对因违反大型活动管理制度、规定而造成的各类事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管、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视情节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三、举办大型活动审批手续。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在举办活动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举办时间、地点、场所、人数、内容、负责人等),分别向分管领导申报和学校行政会议讨论,经批准并在学校备案后方可举办。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8
本管理制度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条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新进厂、临时参加劳动(实习、代培)、变换工种、复工的人员以及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电工、起重、冲压(剪)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亦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关人员带领。
第四条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本工种岗位所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要把过长(拖过颈部)的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指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第五条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第六条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深夜、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七条凡运转的设备,不准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作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护罩,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八条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或进行工作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一切动力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准合闸。
第九条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改装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确认绝缘可靠,并配用漏电保护器;行灯和机床应配备隔离变压器,采用安全电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十条在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行走,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跨越危险区;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严禁在吊物、吊装设备下通过和停留;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安全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志,夜间设红标灯。
第十一条各班组岗位应设安全员和防火责任人,并将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悬挂张贴。
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或承载压力容器、管道动火施焊、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在易燃、易爆等场所应在所在的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警告、提示标志,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使用安全防爆电器,不准随意拆除警告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动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第十三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购买、入库、领取、发放、使用、销毁等手续。要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双帐、双人发货、双人领取”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变、配电室、乙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十五条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责任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生产现场的工件与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要保持厂区、车间的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
第十六条生产过程发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动防护装置、设施,确认运转有效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新安装或经过大修以及经过改造的设施、设备,需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八条严格交接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并记入值班记录;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水、电、汽阀门;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第十九条发生人身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告领导,并保护好现场。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损害,可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9
第一章储氨区防火防爆、防中毒管理规定
第一条工作人员进入氨区不能穿有铁钉的鞋。
第二条进入氨区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
第三条不得把火机等火种带入氨区,严禁吸烟。
第四条氨区检修作业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五条在氨区进行检修工作或运行操作时,必须使用铜制或铜合金工具。
第六条氨区在线检漏仪发出报警后,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方可进入检查。
第七条在便携式检漏仪测定无残留氨气且确认风向后方可取下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
第八条氨区设备、管道进行检修,必须使用氮气进行气体置换。
第九条氨区设备、管道进行检修,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方可进入。在便携式检漏仪测定无残留氨气后方可取下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
第十条卸氨车辆进入氨区必须安装阻火器。
第十一条卸氨前必须确认接地线已安装好。
第二章储氨区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为防止储氨区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安全、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进入储氨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储氨区进行维修、消缺工作,应事先与当班运行负责人联系,办理相应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二)非当班人员进入储氨区,必须经过氨区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三)进入储氨区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知识并遵守《脱硫储氨区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四)进入储氨区严禁携带火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以及其他无线通讯工具电源。
(五)凡进入储氨区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安规》规定着装,进入储氨区后必须随手关门。
(六)凡进入储氨区工作的人员,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四条储氨区防火安全规定
(一)氨是一种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易发生爆炸,其下限为:氨16%、空气84%,其下限:为氨25%、空气75%。
(二)储氨区设备管道冻结,只能用蒸汽或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烤。
(三)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均应缓慢开关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严禁急剧操作、排放,防止因冲击、摩擦引起自燃爆炸。
(四)液氨系统气密性检查,应使用肥皂水或氨检漏报警仪进行,严禁用火检测。
(五)储氨区应备有正压呼吸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石棉布等消防器材,值班员负责妥善保管,并应熟知使用方法。
(六)储氨区管路、设施不许接触油脂和油类,以防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调整维护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七)氨区设备运行中进行操作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或渡铜工具,以防止产生火花;工作中严禁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盘等设备。
(八)储氨区应备有2%稀硼酸溶液、防护眼镜、橡胶手套等,以备卸氨时和设备出现漏氨故障时防护用。
(九)储氨区内严禁明火、吸烟以及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工作。
(十)工作人员不准穿合成纤维或毛料工作服,进入氨区不准穿钉子鞋。
(十一)外来人员进入储氨区应严格执行《脱硝储氨区安全防火管理规定》,服从值班员的管理。
(十二)未装阻火器的运送氨气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储氨区。
第十五条储氨区动火工作规定
(一)储氨区检修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且对工作区域氨气含量进行测定必须小于25ppm。
(二)尽量避免在氨区动火,有些设备可以拆下来拿到禁火区外动火后再送回装上。
(三)动火设备内氨气排放应彻底,确实排放彻底后与系统的隔离措施如加堵板或法兰脱开应及时进行,不能相隔太长时间,以免氨气漏入动火设备内。
(四)动火期间密切注意设备参数,如储氨罐压力变化等,尽量避免运行操作。
(五)办理动火工作票后还必须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
第三章供氢站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为防止供氢站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安全、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七条进入供氢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供氢站进行维修、消缺工作,应事先与当班运行负责人联系,办理相应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二)非当班人员进入供氢站,必须经过供氢站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三)进入供氢站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知识并遵守《供氢站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四)进入供氢站严禁携带火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以及其他无线通讯工具电源。
(五)凡进入供氢站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安规》规定着装,工作人员不准穿有钉子的鞋,进入供氢站后必须随手关门。
(六)凡进入供氢站工作的人员,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八条供氢站安全防火规定
(一)氢气是易燃易爆危险气体,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有发生爆炸或起火的危险:
1.容器内(如储氢罐、氢冷发电机)氢气纯度降低到96%以下时;
2.容器内含氧量超过2%时;
3.氢系统漏氢,漏氢地点周围有明火时;
4.排氢速度过快,氢气流速摩擦产生着火和爆炸现象;
5.空气中氢气含量在5%~75%范围内。
(二)运行和检修人员在供氢站内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及鞋等。
(三)运行和检修人职工作时使用铜制工具或渡铜工具进行操作。
(四)供氢站周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供氢站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六)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
(七)供氢站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
(八)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置换为空气或氮气,方可进行工作。
(九)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十)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热,并尽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
(十一)储氢管道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十二)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
(十三)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门窗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
(十四)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规定
(一)在离供氢管道、氢发电机、排氢管道及其周围5m范围内氢危险区域,严禁明火入内,应避免动火作业,如必需动火时,应使用动火工作票。
(二)参加氢系统动火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氢的性质,氢系统的运行情况以及防火要求,要经测氢仪测定氢含量在允许动火范围内方可动火作业。
(三)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四)检修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五)办理动火工作票后还必须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
第四章油泵房安全防护规定
一、消防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人员进入油区之前,必须将随身携带的火种及可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存放于门外专用火种保管箱内,如火柴、打火机、钥匙、铁钉、可燃性物质等能够引起火灾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员进入油区时,着装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要求,不准穿带铁掌、铁钉等易产生火花的鞋子进入,禁止穿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员不得在油区内随意脱换衣服,杜绝任何静电火花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员在进入油区之前,应触摸专用的防静电装置,以释放人体静电。
第二十五条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它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油罐喷淋水装置定期试验,确保管路畅通。
二、动火工作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油区进行检修、消缺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二十八条油区动火作业时所需物品,必须凭动火工作票和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经值班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携带入内。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中规定的安全措施,消防器材完好齐全,监护人到位,并保证连续监护;工作结束时,及时清理现场,不留任何火种,并经运行值班人员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离开油区前,应事先向运行值班人员申明,经运行值班人员检查确认现场无引起爆炸或燃烧的可疑物时,方可办理离开登记手续。
工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员进入油区之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第三十二条在油区内使用的所有工器具、通风机、电机、照明灯具等必须为防爆型,手动工具必须选用铜制或其它不产生火花的材质。
外来参观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油区须经安全监察部批准,由相关生产人员陪同,办理出入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并接受运行值班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外来参观人员在5人以上的,须分批进入参观,每次进入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五章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许可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高低压配电室,经批准须进配电室的人员,必须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进入高低压配电室对设备巡视,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重大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维修和事故处理等情况下,除检修人员、操作者、监护人和电气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事毕后,在场人员必须做好登记。
第三十八条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按规定路线巡视,不准做与巡视无关的其它工作。
认真落实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安全措施,值班员出入各工作室要随手关好门窗,以防小动物入室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高低压配电室内,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第四十条保证高低压配电室内的门窗完整,开闭灵活,普通和事故照明应完整齐全,房屋不漏雨水,电缆沟无进水等。
第四十一条高低压配电室内照明应符合要求,应配备足够合格的消防器材,通风、通讯设备良好可用。遇有影响工作的缺陷时,管辖责任部门应及时消除。
第四十二条高低压配电室的安全警示与标示齐全符合要求,进入高低压配电室的所有电缆孔洞都应用阻燃材料封堵严密并符合防火要求。
第四十三条高低压配电室的双向通道门及门锁应符合安全要求,从室内向外不用钥匙打开房门,从室外进入室内必须用钥匙打开房门,出配电室时应将门锁好。
第四十四条高低压配电室的房门钥匙有三把。一把专供运行值班人员使用,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人员巡视或借给检修工作人员使用,全部钥匙由集控值班人员管理并按值移交,供紧急使用的钥匙不准挪做它用,并满足紧急情况下随时取用的要求,借出去的钥匙必须登记,用完必须立即交回,不准长期占用。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10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程序,保障工厂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厂区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点部位的消防要点。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
2 总则
2.1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是经安委会调查后确定的,各分厂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凡在此作业区域员工均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演习与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2.2 进入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施工、安装的外来人员,由业务接口部门和施工、安装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安全部签订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2.3 凡在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3 职责
3.1安全部是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划分工厂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
3.2 安全部负责对该区域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组织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
3.3 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单位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其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督促该区域内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划定及安全要求
重要防火防爆场所及安全要求
5 油漆车间消防管理规定
5.1 管理要求
1)车间内实行全车间禁烟制度,车间任何部位都不得吸烟。
2)喷漆工作场地、调漆间应挂上明显防火标志,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充足。
3)作业区内,通风装置保持完好,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
4)调漆房、喷漆房现场储放各类漆料、溶剂用量须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如当班用量较大超过现场储量规定应采取多次领用的原则。
5)车间应有紧急疏散通道示意图和应急照明灯具,各类通道要保持畅通,安全门应方便有效,防火隔离门下方不得堆积杂物。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习。
6)涂装车间不准动用明火,确须动用明火的,必须按工厂动火审批要求进行。
7)车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检查车间内的消防工作情况。
5.2 操作要求
1)喷漆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区,确保通风装置完好,电气设备无故障,开启通风装置10分钟后,再进行喷漆作业。通风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得进行作业。
2)调漆房、喷漆房现场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不得携带火种和手机,禁止使用手机,其它人员严禁入内。严格按劳保用品配备着装,不得穿着化纤制品以防产生静电。
3)调漆房、喷漆作业场所严禁堆放其它杂物,作业完后及时清除地面油漆、排风管道上的油膜,油漆、溶剂用完要加盖。
4)作业人员应清楚现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车间所有人员应清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掌握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
6)遇节假日放假前将所有的油漆、溶剂等退回库房,统一保管。
7)车间汽油、制动液存放量要严格按要求限制,汽油加注周围6m以内严禁动用明火或使用手机,加油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8)车间内现场装配使用过的纸皮、胶袋、包装材料等易燃易爆物要及时清理。
6 产品车停放场消防管理规定
6.1 产品车存放地要对产品车实行分区存放,每区之间保持一定间距。分区标志要明显。
6.2 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杂物等,场内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6.3 停车场区内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
6.4 车辆停放按车型和区域停放整齐,要切断电源总闸,拉上手刹,关好门窗,锁好汽油箱盖。
6.5 场区内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有效。
6.6 除了本部位管理人员及入库、出库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入内。
7 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7.1 气焊、气割工末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7.2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7.3 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7.4 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在工厂确定的三级动火区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后,方能作业。
7.5 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7.6 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7.7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7.8 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7.9 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7.10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8 变配电房消防管理规定
8.1 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
8.2 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8.3 电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8.4 对变电器、露天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室内外配电装置和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
8.5 值班电工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6 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8.7 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8.8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9 发动机调试房消防管理规定
9.1 调试房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以及其它杂物。
9.2 禁止烟火标志要明显,消防器材配备完好。
9.3 汽油桶要保持封闭,调试房内严禁倒装汽油作业。
9.4 调试房要通风良好,工作过程中要保持通风。
9.5 发动机调试进行中严禁向油桶中加油。
9.6 遇节假日调试房中不得储存汽油。
9.7 作业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火险应急措施。
10 其他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0.1 作业场所内消防器材配备要充足、完好,防火标志醒目。动用明火需严格按工厂动火作业审批程序进行。
10.2 作业场所内须指定专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库房消防器材的保管和消防安全的检查。
10.3 作业场所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临时线,灯具应符合要求,配电线路应穿管。
10.4 对于初起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组织扑救,并按应急响应流程执行。
10.5 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场所内物品、设施,确定正常后,关闭电气、门窗。
11 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11
1、生产区域安全管理要求:
(1)生产区域,严禁吸烟;
(2)工作场所应悬挂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
(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加强对危化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防止发生晃动或滑动的安全措施;
(7)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定期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仓库内;
(8)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9)灭火器箱、消防箱等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内必须配备合适的扳手,水带应采用双头卷;
(10)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要以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为原则,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内,有明显标志,严禁悬挂于墙上;
(11)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乱扔乱放,应单独存放,并在工作期间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施工标志;
(4)施工中动火现场必须清除易燃物品,将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沟、电缆沟等予以封闭,用坚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毡布与周围隔离,防止火花飞溅;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7)焊机要采取防晒、防雨或防接触蒸汽和水进入的措施,其电源和控制箱也应防雨,并保持清洁,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应上锁;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业场所半径10米内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动火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后,才能施焊、割作业。在更换焊条时,严禁乱扔焊条头;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其截面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悬空架设或沿墙放设,室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树上、脚手架或金属栏杆上挂线,穿越门窗(尤其是金属门窗)使用时要加装固定防护套;
(12)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应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处应高于4.5米;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1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v以下的电压等级;
3、厂区交通通道标准要求:
(1)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井盖、下水道盖等必须保持完好,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2)公司区域内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等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地段,必须设有交通信号或明显标志;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4、厂区内车辆安全管理要求: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放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3)轿车、吉普车、面包车等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严禁出租车进入厂区;
(4)厂区内各种车辆执行限速5公里/小时的规定,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3公里/小时;
(5)一切运载车辆应注意安全行驶,不允许乱停乱放,需停置的车辆必须停靠在定置线内,严禁违章搭载和野蛮行车;
(6)运燃料车辆进入料场必须听从料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切实注意行车安全,缓慢行驶。
(7)料场装载机在工作时,要特别注意观察车体周围是否有人,确认无人后,要做到观察行车,确保行车安全;(8)进入料场的车辆必须装有防火帽;
5、生产区域地面状态标准要求:
(1)路面应平整、无沟、无坑、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池应加盖板或有护栏;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生产现场管理是体现企业管理的亮点,对促进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企业外在形象,推动安全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12
1、要害场所外来人员进入变电所要登记,外地参观人员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3、做好防火、防事故、防水工作,峒室内备有足够灭火器材,安全设施定期检修。
4、发现峒室有问题,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5、领导上岗,抓好设备运行情况,标准化工作
6、当设备大修和重要供电方式改变时,干部有权指挥。
7、对要害机地场所,领导应按年季、月季进行检查。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13
一、目的
为加强用我矿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内的所有地面公共用电场所。
三、具体事项
1、所有公共场所的电源线路的安装、维修都必须经过机电科批准或机电科派专职电工进行。日常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进行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2、所有办公室内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用电设备下班时随手关闭。所有办公场所内照明灯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所有电器开关。
3、所有职工活动场所、公寓楼、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空调等电器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4、所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暖、电炉等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使用时需经机电科批准。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5、所有工业用电场所包括外接用电、维修工房等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所有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四、违规情况处理
机电科和安全科将随时巡查各单位电器的使用情况,对违规情况将按照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处罚办法如下:
1、办公室彻夜亮灯、饮水机通电、电脑不关、下班期间空调忘记关闭等,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00元的罚款,对相关管理人员连带处罚。
2、对公共场所违规使用照明、空调、工业用电场违规用电等对责任人处300元罚款。
3、对所有用电场所违规私拉乱接电器设备的对违规者罚款500元。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设备损坏的,由违规者承担所有责任。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14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办公人员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办公场所的安全健康管理。
(三)管理职责
各部室和车间负责本部门办公场所的安全健康管理。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办公场所工作环境要求:
1.1室内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1.2在合适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逃生路线标志、禁止吸烟标志、注意防滑和防碰标志等;
1.3保持地板清洁,无杂物、无流液、无突起物或其他不规则处;
1.4室内高处堆放或吊挂的物品应稳固可靠;
1.5办公室装修应使用阻燃、无毒材料;
1.6禁止大声喧哗、打闹,严禁随地吐痰和扔垃圾。
2.人员防护要求:
2.1熟悉自己工作区域中的所有常规及紧急出口,清楚安全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2.2未经相应的学习或培训,不得随便操作任何办公机器和设备;
2.3在电脑显示器前工作,应尽量降低显示器的光亮度,并调整屏幕角度,使其稍低于视平线,视距保持在45cm-60cm,并调整座椅使身体舒适;
2.4在搬运重物时,应注意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必要时请人协助或使用搬运工具;
2.5办公人员在使用某些设备时,应做好个人防护。
3.文件柜及办公桌使用要求:
3.1文件柜、办公桌摆放位置合适,做到整齐、美观;
3.2文件柜内物品放置合理,保证重心不偏离,防止因重心偏离导致物品落地或使人员受到伤害;
3.3办公桌面整齐,正确使用抽屉,防止挤手。
4.物品的保管和存放:
4.1办公室的设备和器具摆放位置应合适、整齐,不能妨碍人员走动和堵塞逃生通道;
4.2走道内、楼梯上、楼梯口灭火设备周围应无障碍物、堆放物;
4.3饮料罐、垃圾及其他废物应及时放入垃圾箱内,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4.4禁止将垃圾、有毒、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放入办公室内。
5.消防设备的管理:
5.1办公室或走道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配备数量、规格由生产运行部根据有关规定配置;
5.2所有移动式消防器材应保存在原规定的位置,由安全管理员指定专人分管,分管人要做到定期检查保养,保证标牌清晰、药剂有效;
6.用电管理要求:
6.1办公室内应安装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
6.2办公室用电总量必须少于室内接线盒(板)的额定容量,接在每一个接线板上的用电设备容量总数要少于线板的额定容量;
6.3办公室内配置的电器,如空调、复印机、微机、碎纸机、饮水机、冰箱等应有专人负责,做到操作准确,人离开后切断电源;
6.4办公室用电设备的电线、插头、插座应保持完好,无缺口、破损和连接不当的现象;
6.5复印机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
6.6所有用电设备不要放置在潮湿的场所;
6.7安装或修理电气设备时,务必关掉电器电源并拔下插头;
6.8每天离开办公室之前,应断开无关的电气设备电源;
6.9严禁在办公室内用电炉取暖、做饭。
7.吸烟管理要求:
7.1公司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场所内不准吸烟。
7.2吸烟者在允许的场所内吸烟时,要将用过的火柴杆、熄灭的烟头放入烟缸内或专门设置的简易盒、桶内,不准随地乱扔或塞放到其它地方,做到人走烟灭。
7.3烟缸和简易盒、桶内禁止放入纸屑和其它易燃物品。
7.4清理烟缸和简易盒、桶时,必须检查是否存有火种,严禁将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杆倒入垃圾箱内。
8.其它相关要求:
8.1对与业务无关而进入办公场所的人员,如推销产品、收购废品等,门卫应谢绝入内;
8.2财会室等重要部位,必须安装报警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8.3档案室应配备灭火器材、温度计和湿度计,并经常检查和通风。
8.4登楼顶平台天梯口,平时盖板要锁定,作业需要打开时下部爬梯处应悬挂标识;
8.5雨雪天气,在大厅或楼梯口等处,应设立“防滑提示”,提醒相关人员注意;
8.6办公场所范围内的道路地井盖因丢失或损坏等原因,应及时配备或修复,在配备或修复之前,应设立警示标志。
9.检查与监督:
9.1办公场所主管部门,每月应对分管场所进行安全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
9.2生产运行部每季度应对办公场所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9.3对员工反映强烈的办公环境问题,如噪声、照明、高低温等问题,需要改善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10.应急演练:
10.1人员集中的办公场所(如机关办公楼),在适当时机应安排应急逃生演习;
10.2应急逃生演习的具体操作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和公司《安全危机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执行。
11.私人机动车辆禁止进入厂区,开车上下班时,一律停在大门外面。
(五) 附则
1.本制度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15
学校公共场所主要包括操场、楼梯楼道、教室、微机室、厕所等,由于这些场所学生参与面广,人员高度集中,活动紧凑,节奏快,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特制定学校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使全校师生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把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学生要爱护公共场所的设施、器材,不得作出不文明、不健康、不安全的行为。
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通道畅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应急通道标志和应急照明器具。
四、学生在公共场所要做到秩序井然,不推推攘攘,不追逐打闹,不翻越、攀爬楼梯、栅栏、围墙、长廊、窗户等。
五、课间休息和上课前各楼梯、楼道值班人员、班级必须按时到岗值班,确保楼道畅通,不出现安全事故。
六、加强用电管理及消防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私自乱接、拉电源,不随意移动插、拔公共场所的电源插座。不乱燃火源。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学校进行修复。
七、活动课必须有教师在场组织、带队,保障各种活动的`安全,严禁擅离岗位或临阵脱逃。
八、大型活动必须经上级批准,活动前要有计划,有安全预案。
九、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严禁携带管制刀具。
十、放学后,门岗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位,认真组织学生疏散离校。
十一、各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每堂课的教学,确保课堂秩序和安全。严禁私自调课、换课,否则出现安全事故由换课或上课教师负责。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16
1.专用器材做到专人专用,并由使用者维护保养。暖气、灯光开启专人负责。主管随时对器材保养情况作检查。
2.未经允许器材不得出借。各人做好保管工作。
3.节约能源,不得在馆内洗衣物,充电等。
4.水处理设备是游泳馆最重要的设备,维护管理要求较高。水处理员对药剂申购、领用、使用、记录等工作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通过使用,不断提高使用率。热能消耗费用最大,加强日常管理是唯一可以降低成本的方式。水处理设备保养要求极高,定期保养沙滤缸、感应器、表具、阀门等,能够保证工作正常。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篇17
为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二、场所宗教活动必须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以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若发生事故,场所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保证经常有人值班巡逻,对因麻痹大意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查、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八、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对场所的电、水、气及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问题,杜绝使用危房进行宗教活动或其它活动,汛期及特殊时期,加强安全工作措施,严加防范,确保场所人员及财产安全。
九、要保证场所内食品及用具干净、卫生,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因食品及用具不洁引发食物中毒,同时积极做好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十、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活动(参加人数超过千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前的消防等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场所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场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安排、部署本场所的安全工作。
十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已登记及筹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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