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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制度11篇

2026-03-08 15:13

承包商管理制度(精选11篇)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为做好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承包工作的质量、进度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及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设备维护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三、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1、所有施工、技术改造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委托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2.3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2.4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2.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1 3.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4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5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4.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4.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的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发包方审核。

4.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4.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四、安全管理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若违反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全等部门均可按本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事故、故障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2、人员安全教育

2.1凡进入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外包工)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施工由施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为: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

2项、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2.2针对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2.3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在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科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五、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落实专(兼)职安全员,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

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如遇特殊情况以及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亡,由乙方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上报。

7.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或者甲方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调查、处理、上报。

8.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六、施工前安全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4.乙方施工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措施,必须派专人监护。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安全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

6.乙方必须为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司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3.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4.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用火。

5.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6.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

7.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9.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安全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10.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11.严格车辆管理,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阻火器,车辆要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12.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4)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八、甲、乙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九、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加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减少承包商和供应商对公司安全生产的不利影响,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为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提供原、辅料、备品、备件及其它物料的供应商的管理,及本公司有关部门雇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科全面负责公司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和管理工作。

4、管理规定

4.1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

4.2.1合格承包商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4.2.2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与所提供商品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相关资质,提供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

4.2.3公司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应是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素质。

4.2承包商的管理

4.2.1承包商进入公司生产区前,应由本公司具体负责的人员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质,向其书面或口头说明进入本公司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所承担工作持续时间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安全协议。

4.2.2在公司生产区从事相关施工或其他劳务工作的承包商,应遵守本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4.3供应商的管理

4.3.1供应商送货进入生产区内前,应有采购人员向其说明相关的防火防爆安全规定。

4.3.2供货的机动车车辆进入生产区,应配防火帽,进入厂区的送货人员禁止携带烟火,进入乙炔生产区域的人员应事先手机。

4.4临时工的管理

4.4.1临时工进入生产区工作前,应有其雇用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较长期(两天及两天以上)雇佣的,培训后应进行书面考核。

4.4.2进入生产区的临时工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为加强对承包商与供应商安全管理,防止承包商与供应商因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而影响本公司的声誉和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公司承包商与供应商。

3、职责

1)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协助公司领导对承包商的选择。负责对承包商开工前的准备的审查,作业过程监督,施工完后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评价,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2)购销部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协助公司领导对供应商的选择,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3)企业相关负责人负责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选择。

4、承包商管理制度

4.1资格预审

1)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发布招标通知书,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投标承包商进行预审,审查内容包括:

(1)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以往业绩表现;

(6)经营范围和能力;

(7)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

2)对没有相应资质证书、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高、业绩不佳、人员持证不齐全的承包商,坚决不录用。

3)审查完毕后,选取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上报至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

4.2选择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对承包商的投标书中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部分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并对负责人对承包商进行选择作出建议。

2)选择好承包商后,应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有安全管理要求及约定双方的安全职责范围。

4.3开工前的准备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中标后的承包商在开工前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计划是否符合实际要求;

(2)是否对所有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3)是否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是否对作业相关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查;

(5)是否为施工项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进行相应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为承包商办理入厂证。

3)若发现承包商没有做好上述安全要求或没有遵守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立即与承包商进行交涉,停止其施工作业。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方面提出整改建议,监督其改正,承包商整改完成,经安全生产部验收通过后方可施工。

4)若承包商拒绝接受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上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取消承包商的施工资格。

4.4作业过程监督

1)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工程符合本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2)若承包商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时,应及时制止其施工活动,并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复查,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符合本企业的要求。

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制止其施工作业,并上报至公司相关负责人取消其施工资格。

4.5表现评价与续用

1)项目完工后,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管理部的安全监督考核情况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

2)安全生产管理部对合格的承包商录入合格承包商名录,作为是否续用的依据,并建立承包商档案,内容应包括:

(1)承包商资质证书复印件;

(2)过去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5)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6)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3)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的存档、保管和定期更新工作。

5、供应商管理制度

5.1资格预审

1)由购销部门、质量管理、技术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联合编制、发送招标书(包含安全要求)。

2)接受供应商投标书后,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等进行预审。

3)预审完毕后,选取合格的供应商送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选择。

5.2选用

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从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等方面进行确认,选择供应商。

2)必要时需成立一个由采购、质管、技术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小组,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对质量水平、交货能力、价格水平、技术能力、服务等进行评选。

3)对所需的产品质量、产量、价格、付款期、售后服务等与供应商进行逐一测试或交流。

4)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小批量的生产、交期方面的论证。

5)根据合作情况,签订供应合同(包括安全管理要求条款),逐步加大采购的力度。

5.3续用

1)购销部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年度评价,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好的给予续用。

2)购销部门应将合作良好的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3)购销部门应及时识别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等采购风险,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以便降低采购风险,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要求。

4)购销部门不能只考虑预测和防范采购风险,更应该站在整个公司的角度上,考虑由此对公司制造、物流、财务、营销、质量、售后服务等各方面造成的影响。耍注意核算企业总权益成本,而不只是采购成本;使得整个公司的利润最大化、成本最低、风险最小。

6、相关的文件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合格承包商名录与档案》、《合格供应商名录与档案》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使其严格遵守我公司的有关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因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责任而影响我公司的声誉和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我公司签署有关尾矿库经济合同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及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职能科室。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供应商和承包商,是指为我公司完成某些工程或提供服务以及供应原材料.设备设施.配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司对供应商与承包商实施归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起草工作,负责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审批及过程管理。

第五条供应商与承包商参与公司的承包活动前,必须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有: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经营范围和能力.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等。

第三章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与调查

第六条供应商的选择与调查

1.选择程序

(1)供应商资料收集;

(2)供应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3)供应商接洽;

(4)供应商问卷调查;

(5)提出供应商调查申请。

2.调查程序

(1)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

(2)分别对供应商之质量.资质.信誉.服务管理作评核;

(3)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3.调查内容

(1)国家或行业办法的有关许可资格证件;

(2)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3)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能力;

(4)满足我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能力;

(5)物资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

(6)过去的安全表现及取得的绩效等;

(7)供应商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及危险因素。

第七条承包商的选择与调查

1.选择程序

(1)承包商资料收集;

(2)承包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3)承包商接洽;

(4)承包商问卷调查;

(5)提出承包商调查申请。

2.调查程序

(1)组成承包商调查小组;

(2)分别对承包商之质量.资质.信誉.服务管理作评核;

(3)列入合格承包商名录。

3.调查内容

(1)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经营范围和能力;

(5)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

(6)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7)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8)公司所需的条件及要求;

(9)供应商和承包商预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能力;

(10)安全绩效情况:如过去的安全表现.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能力.满足我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能力等;

(11)承包商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及危险因素。

第四章供应商与承包商的管理

第八条供应商和承包商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立供应商和承包商档案。在供应商和承包商履行合同过程中,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要派专人及时进行沟通联系,解决和处理与供应商和承包商的争端,做好批准过程和作业过程之中的各种相关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在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调查.评价与作业现场等各项工作中,安全管理科全程参与。供应商和承包商在与我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并涉及到安全生产管理时,需经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许可供应商和承包商员工使用我公司设备设施或进入现场作业前,供应商和承包商必须认真学习 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管理。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炼化企业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管理。

第六条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资本性支出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项目及修理费支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服务项目。

第十条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可靠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五)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六)安全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够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备案。经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和《服务项目合同》。未办理安全审查和签订安全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按程序补签安全环保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项目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第十三条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环保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四条炼化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由双方建档登记,考试成绩存档一年,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承包商各类人员未经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项目所在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十六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第五章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装置检修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夜间施工做到照明和联络等手段有效,现场有专人统一协调工作情况,做到监护到位。

第二十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安排作业区、预制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所有布置须经工程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沟等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进行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按作业性质佩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的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携带灭火器、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承包商作业期间的违章违纪,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环保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进入公司的外来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明确双方的生产安全权利和义务,杜绝安全、环保事故,保证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及承包商施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承包商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公司建设项目土建、设备安装、设备维修拆除、反腐保温、室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厂区绿化等相关服务项目的外来承包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程序

第三条外来承包商资质确认

一、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确认,由项目负责单位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和经营范围确认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报环安部备案。

二、承包商提交资料包括:资质等级证明书、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作业人员花名册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主要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负责单位、环安部向承包商介绍本单位厂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和条件。

二、承包商相关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承包商必须进行入厂前安全教育,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安排施工。

三、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一)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电、用水、用气、有限空间作业、动土管理等各项审批制度,在环安部办理相关票证后,方可作业。

(二)施工和检修机具、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现场施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任何火种携带进入生产装置区施工现场内,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四)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生产安全的作业,公司主管部门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五)施工作业中,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项目所属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并接受其公司安全教育。

(六)施工中要做到机具、材料堆放整齐,施工预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外运到指定地点,保持场地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尽场地清洁,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七)施工中需要占用消防通道,必须向环安部门申请批准。

(八)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自觉检查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隐患整改要有计划,按期消除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

四、对违反规定的承包商的罚款,由环安部审核确认后通知财务,财务见到有效的《承包商施工违章处罚通知书》,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罚款。当安全保证金不足以罚款时,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承包商合同期内无违章现象和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安全保证金全部返回。如有违章现象和给甲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规定扣除相应款项后余额返还。

第五条具体考核规定

一、对承包商施工人员安全施工考核规定

(一)没有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没有办理入厂证而进入厂区施工,罚款100元/人。

(二)拒不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罚款100元/人。

(三)承包商违反“三不用火”原则,100元/人。

(四)没有办理机动车辆装置区许可证而擅自进入装置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罚款1000元

(五)作业许可证超期、超范围使用,罚款200元。

(六)没有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而进入设备作业者,罚款500元。

(七)生产过程中因项目改造承包商未经公司同意,在易燃易爆区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临时工棚:工具房未按指定地点摆放的,罚款200元。

(八)高处作业没有安全措施的,发款200元。

(九)高处作业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罚款200元;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罚款100元/人。

(十)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罚款200元/人。

(十一)在射线探伤作业中,违反《施工检修现场射线作业安全规程》尚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元;造成后果,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违反规定将起重工具吊在工艺管线或阀门上,罚款200元/次。

(十三)起重吊装作业未设警戒线,200元/次。

(十四)临时用电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罚款200元/次。

(十五)破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200元/次。

(十六)在油气区使用非防爆工具敲打、撞击物件,罚款500元/次。(生产后使用)

(十七)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涮工具、零部件或衣服,罚款200元/次。

(十八)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按《消防管理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发现其他施工作业违章行为,酌情罚款100元-1000元。

二、文明施工的考核规定

(一)搭设的临时支架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二)电焊机、配电箱、工机具在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摆放,罚款100元/次。

(三)施工作业过程未按规定着装;不带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罚款50元/次。

(四)施工作业过程中,脚踏仪表线、仪表箱、电缆线槽、工艺阀门,每一处罚款100元。

(五)施工作业现场工机具乱摆、乱放,罚款100元/次。

(六)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割除废旧料未规定清理,罚款100元/次。

(七)高处作业人员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或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的,罚款100元/次。

(八)施工过程中损坏马路、地坪电缆沟、水沟、阀门井、下水井、绿化带等设施未按原样修复的,罚款100元/人次。

三、发现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酌情罚款30元-100元。

四、危险施工区域未作安全防护措施,罚款100元-1000元/处。

五、对因承包商负主要责任造成影响公司的事故考核规定

(一)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包括施工人员或本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发生重伤事故的,罚款5000元/次,发生死亡事故,罚款10000元/次。事故分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二)对承包商,取消其项目承包资格。

(三)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查清原因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环安部,每年修订一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效劳的个人或单位。

2依据

依据《平安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广东省平安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标准化标准》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内承包商的平安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3.2平安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标准化标准(试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各部门负责各自归口部门的平安工作。

4控制程序

4.1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承包商过去的3年的平安业绩表现资料;

效劳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审查承包商平安方案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承包商平安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4.2签订合同时的要求

4.2.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工程施工中的平安责任条款;

4.2.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工程施工中应执行的平安管理标准、标准、制度;

4.2.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4.2.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平安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4.2.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平安检查和监督。

4.3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4.3.1管理部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平安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与承包商签订《外协平安合同》。

4.3.2施工工程所在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平安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执行《事故管理制度》;进入现场的平安本卷须知。

4.4承包商的平安资源配置如下:

按要求配备平安员;

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承包商配备符合平安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需的`平安防护器具、平安标志等。

4.5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5.1作业过程的协调

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平安例会和有关平安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平安管理情况及平安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5.2作业过程的监督的内容如下: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管理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平安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各个部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平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对于违反公司平安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管理部有权进行处分、责令其停工。

5相关制度

《作业平安管理制度》、《平安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平安教育培训制度》。

6记录

6.1合格承包商名录。

6.2平安生产表现评价报告。

6.3承包商档案。

6.4平安检查记录。

6.5 《外协平安合同》。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管理,明确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主体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公司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杜绝人员财产伤亡事故发生,结合国家建设部、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公司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项目。

2.2公司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3职责

由公司基建处经理安排供应部相关负责人将公司内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建档。

4控制程序

4.1资格预审

4.1.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进行安全资格确认;

a.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b.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c.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d.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惩情况)。

e.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f.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证件。

g.若存在工程分包,___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2选用

4.2.1施工单位进入公司辖区内从事施工任务前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学习、化工生产危险源、安全控制措施、施工注意事项交底,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相关部门发放入厂施工作业证,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入厂施工作业证的单位,不具备在我厂施工作业,不得选用。

4.2.2工程主管部门和承包商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b.承包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c.承包商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d.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安环部审核。

e.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f.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3开工前的准备

4.3.1职责和义务

a.安环部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前,供应部也应对进入现场施工前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

b.公司供应部负责对承包商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承包商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公司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c.承包商应自觉接受公司安环部、供应部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使其严格遵守我公司的有关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因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责任而影响我公司的声誉和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我公司签署有关尾矿库经济合同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及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职能科室。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供应商和承包商,是指为我公司完成某些工程或提供服务以及供应原材料.设备设施.配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司对供应商与承包商实施归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起草工作,负责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审批及过程管理。

第五条供应商与承包商参与公司的承包活动前,必须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有: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经营范围和能力.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等。

第三章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与调查

第六条供应商的选择与调查

1.选择程序

(1)供应商资料收集;

(2)供应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3)供应商接洽;

(4)供应商问卷调查;

(5)提出供应商调查申请。

2.调查程序

(1)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

(2)分别对供应商之质量.资质.信誉.服务管理作评核;

(3)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3.调查内容

(1)国家或行业办法的有关许可资格证件;

(2)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3)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能力;

(4)满足我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能力;

(5)物资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

(6)过去的安全表现及取得的绩效等;

(7)供应商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及危险因素。

第七条承包商的选择与调查

1.选择程序

(1)承包商资料收集;

(2)承包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3)承包商接洽;

(4)承包商问卷调查;

(5)提出承包商调查申请。

2.调查程序

(1)组成承包商调查小组;

(2)分别对承包商之质量.资质.信誉.服务管理作评核;

(3)列入合格承包商名录。

3.调查内容

(1)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经营范围和能力;

(5)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

(6)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7)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8)公司所需的条件及要求;

(9)供应商和承包商预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能力;

(10)安全绩效情况:如过去的安全表现.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能力.满足我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能力等;

(11)承包商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及危险因素。

第四章供应商与承包商的管理

第八条供应商和承包商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立供应商和承包商档案。在供应商和承包商履行合同过程中,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要派专人及时进行沟通联系,解决和处理与供应商和承包商的争端,做好批准过程和作业过程之中的各种相关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在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调查.评价与作业现场等各项工作中,安全管理科全程参与。供应商和承包商在与我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并涉及到安全生产管理时,需经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许可供应商和承包商员工使用我公司设备设施或进入现场作业前,供应商和承包商必须认真学习 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管理。并进行以下方面的 培训 :

1.操作规程;

2.紧急处置程序;

3.事故.事件报告程序;

4.员工安全.健康责任;

5.与任务相关风险;

6.法律法规要求;

7.防护设施与个体用品要求;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2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内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3.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各部门负责各自归口部门的安全工作。

4控制程序

4.1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承包商过去的3年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

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4.2签订合同时的要求

4.2.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4.2.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4.2.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4.2.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4.2.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4.3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4.3.1管理部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与承包商签订《外协安全合同》。

4.3.2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执行《事故管理制度》;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4.4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如下:

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5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5.1作业过程的协调

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5.2作业过程的监督的内容如下: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管理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各个部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管理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相关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记录

6.1合格承包商名录。

6.2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

6.3承包商档案。

6.4安全检查记录。

6.5 《外协安全合同》。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11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外包工程承包商的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相关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四、内容与要求

4.1承包商的资质预审和选择

4.1.1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项目部门审查,存留复印件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业绩表现;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4.1.2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项目单位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1 4.2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4.2.1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项目单位审查同意。

4.2.2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作业现场。进入场地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工作服、安全鞋等劳动保护用品。

4.2.3外来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新来人员进公司要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应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以此来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保证施工安全。

4.3作业过程监督

4.3.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项施工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所在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3.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外来施工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4.3.3落实安全措施。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安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2 4.3.4确定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4.3.5严格票证办理。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施工要求,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未经许可不准乱动企业的任何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不准擅自乱接水、电、风、汽等管线。

4.3.6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4.3.7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3.8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施工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9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且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4.3.10外来施工单位施工时,一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严禁违章作业,做好文明施工。

4.3.11外来施工单位将本单位施工资质证明、特殊专业人员名单、特种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本单位驻公司内人员名单、安全员、负责人等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4.4表现评价

3 4.4.1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交施工单位抄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汇入承包商档案。

4.4.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4.5续用

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对于《合格承包商名单》中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4.6档案

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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