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任命公告(合集三篇)
公司人事任命公告(精选3篇)
公司人事任命公告 篇1
地址变更
大家好!我司已于7/9号搬家,新办公室地址如下: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317号福华工业区新厂房2楼2-1 电话:0755-86505510 传真:0755-26950712 如有什么问题,请拨打新的电话,旧电话已取消,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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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13日
公司人事任命公告 篇2
致:公司各部门
经公司高层管理会议讨论,就公司相关部门调整及人事任职做出如下决定,特通知如下:
任命______云同志为财务部总监。
任命______同志为营销部总监,负责销售部门的管理、策划、培训、宣传等工作。
任命______同志为行政部总监,负责采购、人力资源、客户资源维护及公司制度的推行等工作。
公司名称: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公司人事任命公告 篇3
夏雨(公民身份号码:34220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等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同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向你公告送达浙象卫医罚告[20xx]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其中对你拟做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xx年9月3日